中美商标法中的商标侵权情形的差异比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以后,商标注册人即享有商标专用权,又称为商标权,具体表现为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上述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如他人具有如《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中规定的“(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七种情形其中之一的,均构成商标侵权。在国外品牌商诉跨境电商商标侵权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电商的侵权情形都符合此条文规定的第(一)、(二)、(三)、(六)的情形。
  而在这四种情形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二种情形。有部分被告认为,自家网店中的产品上的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理由是他们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描述中包含的关键词比原告的文字注册商标少一个开头的字母或者是一个结尾的字母。在此特别作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第二种情形中的相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这种看似“不侵权”的行为实际上归属于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的第二种情形。例如,在中国法院网发布的第58号指导案例(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个体工商户余晓华及重庆同德福公司的字号中包含“同德福”三个字与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同德福  TONGDEFU”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二者商标构成近似,此案可对上文认定进行充分的说明。另外,也需对“类似商品”做一个说明,以免电商们出现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法院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是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而美国法律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与我国相比更加严格。美国商标法中有两种侵权行为:混淆侵权行为和商标淡化侵权行为。
  混淆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记,都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者欺骗。因此,只要有可以使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来源的认知上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就是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尽管只是将带有与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商标的产品挂到网上,还没有卖出,只要能够使消费者能够搜索到此产品并有使消费者对此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已经算是侵权行为。
美国商标法中认定存在商标淡化的标准是可能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特性或者贬损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实际或者可能的混淆,也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更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某一商标具备驰名特性,就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寻求反淡化保护,这是对驰名商标权人最强有力的保护。在美国法院起诉跨境电商的原告基本上都是具备了驰名商标的特性,美国法律已经给了他们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最大程度的保护,只要他们认定了跨境电商们的行为可能对自己的商标造成“商业损害”,会淡化其商标的显著性,其就有权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人。
  因此,就美国法律中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来看,美国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要比我国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要严格得多,对于是否构成采取的是个别的单一可能性的标准,而我国采取的是一般性标准。特别是美国法中的淡化侵权类别的规定,使得一般经营者在实际采购商品和进行商业宣传时要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跨境电商们在上架产品时必须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否则只要存在会造成使消费者产生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和商标淡化的行为,就会被商标所有权人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禁令救济”申请,以快速冻结行为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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