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被他人使用可否构成有效的答辩理由
 
  “我是一名速卖通卖家,没有ebay网店,我没有给谁提供过PAYPAL账号,我也不知道谁将我的PAYPAL账号给了品牌商那边,估计是同行搞的鬼,我打算去应诉”蒋先生激动的说道。
  经了解,蒋先生于2017年6月29日收到了Paypal公司的通知,被告知因其侵犯了chrome hearts的知识产权,目前账户被法院指令限制。蒋先生对此情形感到十分讶异,于是顺着Paypal公司提供的邮箱向GBC律师发送了一份询问邮件,要求对方核查清楚侵权事由。2天后,蒋先生收到了GBC律师的回复,该回复邮件中添加了证据报告,从证据报告中可以看出,涉案侵权的网店为一家ebay网店,所出售的产品为一款带有十字花型的打火机。蒋先生也立马给GBC律师通过邮件回复了该网店并非其本人所有,其也并未销售过涉案产品等类似话语,但却再没收到过回复。
  相信有许多电商朋友也曾有过与蒋先生一样的经历(同样也包括了那些账户出借给朋友使用的情形),对这个问题充满了疑惑,我们也将会为大家解答“账户被他人使用了可否构成有效的答辩理由”?
  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对此观点有着明确的意见,根据Manolo Blahnik International,Ltd. v. The Partnerships, et al.,No. 1:14-cv-09752 (N.D. Ill. Apr. 22, 2015)、Oakley,Inc. v. The Partnerships,et al.,No. 1:14-cv-06961 (N.D. Ill. May 22, 2015)、Chrome Hearts LLC v. The Partnerships,et al.,No. 1:15-cv-3491(N.D. Ill. Sept. 9, 2015),在上述三案中,账户所有人均向法院提出了否认动议,即其所享有的Paypal账户所有权与涉案的侵权网店没有关联,想通过此动议否决品牌商关联冻结Paypal账号的行为。但是,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账户所有人没有“Interest Related to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Underlying   Claim、Ability to Protect Interest及Adequate Representation of Interests”,即一是账户所有人与原告并没有直接利益联系,二是账户所有人对于其遭受的损失有其他途径可以救济,三是账户所有人不能充分代表案件利益,账户所有人在案件中并没有通过实际行动解决法律或事实上的问题,故法院否决了账户所有人的答辩请求。基于上述缘由,蒋先生的抗辩理由也是同样遭到了GBC的拒绝。
  是故,按照GBC律师及法院的裁决观点,即便是发生了借用、错用、盗用Paypal账户(也包括其他账户)的情形,那也是属于账户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纠纷,账户所有人应当向使用者主张赔偿。若账户所有人仍然坚持地按照“非关联”的观点来处理案件,那么将不会得到品牌商及法院的任何让步,也不会对原案件的审理产生任何影响。最终,也只能是通过和解结案。
  所以,如果电商朋友已经构成侵权,切记勿以“非关联”为由向法院或原告提出撤诉或者解冻,而应在收到
 PayPal公司或原告律师的通知邮件后尽快委托律师处理。
  请收到美国律师信和遭到PayPal投诉、GBC投诉侵权,需要进行PayPal解冻和PayPal资金追回的客户,尽快联系我们。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paypal业务法律服务团队:
  王卓新律师:CALL:15012983050  QQ:41570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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