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C诉讼的重大胜利

----暨跨境商标侵权案件采取应诉方式处理的时机分析

2016112日,本所律师接到了客户李小姐的咨询电话,李小姐称,其经营多年的ebay网店出现了某件产品被投诉侵权的情形,并且与网店无关联的PAYPAL账号也被冻结。经我们核实,起诉李小姐的原告品牌商为Oakley,案号为16-cv-7988,原告将该案在美国芝加哥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李小姐被司法冻结的PAYPAL账号金额高达50万美金。

李小姐告诉我们,在电话联系本所律师之前,她已委托了一名美国律师代为处理此事。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便与GBCOakley品牌公司代理律所)进行和解。最终,双方律师确定案件的和解结果为110000美金,但李小姐不同意接受。

李小姐在电话咨询过我们之后,立即本所律师与建立了法律服务关系。在多次与李小姐本人交流中,我们了解到:虽然其网店上所使用销售的产品图片带有对方的注册商标——“O”样图形,但是其实际上对外进行发货的产品上并无该“O”型商标。而且,因李小姐停止发货,对方手头上也并无该实物证据。

根据李小姐的阐述、提供的资料及对方律师提供的证据报告,美国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可以从lack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缺乏个人管辖权)、improper venue (不当管辖地)等多个角度进行应诉,如果法院能够全部接受我方观点,那么李小姐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法院不能全部支持我方观点,那我们也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迫使对方降低和解金额,帮助李小姐减少损失。但同时,我们也明确告知了李小姐,诉讼将产生较高的成本(包括费用及时间),并且,诉讼有风险,若败诉则不排除承担高额赔偿金的可能。

在本所律师就应诉策略及诉讼风险进行充分说明之后,李小姐还是决定委托我们应诉。20161122日,李小姐与本所签订了应诉委托协议。

20161129日,本所律师签署证人宣誓,其中,包括了“Article 6 of the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e Trial of Civil Disputes over Trademarksstates that civil action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hall be enforced in Peoples Courts of districts where infringement occur, infringing products are stored or seized,or defendants reside as prescribed in Article 13 and Article 52 of the Trademark LawArticle 3 of the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Case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demark Law Revisionstates that civil cases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shall b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s or District People's Courts design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The moving defendant Eddiestore2008 is located in Baiyun District, Guang Zhou City, Guang Dong Province, ChinaThe moving defendant Eddiestore2008 operated in Baiyun District, Guang Zhou City, Guang Dong Province, ChinaAll of Eddiestore2008s documents and witnesses are located in or near Baiyun District, Guang Zhou City, Guang Dong Province, China.”等内容,该份文件于次日提交至主审法院。

20161130日,本案开始第一次法庭审理,美国合作律师向主审法院递交了多份文件予以阐述我方的诉讼观点,并请求法庭支持。

2017317日,主审法院作出庭审判决,该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李小姐构成侵权应予赔偿的观点,但并未要求被告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本案的侵权情况及庭审双方的意见,判决由被告承担50000美金的赔偿。同时,该份判决书也明确载明原告必须在扣除50000美金赔偿金之后将被告所冻结的PAYPAL账号及剩余金额解限。

近些年来,原告及GBC通过提起此类侵权案件获得了巨大利益,也越来越肆无忌惮。通过对我所处理过的众多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此类案件进行总结,发现原告及GBC提出的和解金额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趋势。经过分析,可能的原因有三:一是原告及GBC清楚应诉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太高,大多数被告无法承受,或者可以承受但是极不划算,理性人基于成本的考虑,基本不会选择应诉;二是诉讼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及英文知识要求过高,大部分被告需要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其处理纠纷,个人能够处理的几率极小,其基于昂贵的律师费用的考虑,也基本不会选择应诉;三是原告及GBC为了维护其经济利益,不惜花费巨大的精力、投入巨额的资金来完善此类侵权案件的证据链和极力寻找支撑性的法律观点,单个被告在面对如此庞大的诉讼团体时更是显得力不从心,根本无力与其对抗。因此,被告们若想通过应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也就是意味着要去冲击原告及GBC长期已久形成的诉讼利益,更何况被告需要承担的风险及成本与案件胜诉的几率并不成正比,也就是说风险及成本极高,而胜诉率却极低。综上事由,原告及GBC才一再提高和解金额的比例。

回归到本案之中,实际上,本案判决已经动摇了原告一直以来索要高额和解金赖以支撑的根基(即证据链及应诉观点),虽然本案中被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相对于和解金额,相对于败诉,此结果已然是取得了极大的成效。

基于上述成功案例,我们建议PAYPAL账号被冻结金额为4万美金(或被冻结3万多美金,在符合应诉条件的情况下)以上的电商朋友可以采取如下处理策略:先尝试和解,在和解条件过于苛刻的情况下,转而尝试应诉。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先向对方提出低额和解金,若和解金额不过分,可以接受,则通过和解方式结案,这样,电商朋友们可以尽快恢复经营,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是,若对方和解金额要求过高,那么电商朋友便可尝试应诉的方式。有了本案的生效判决作为法律依据,法院很有可能将赔偿金降至一个合理的区间。相对于和解,电商朋友通过诉讼付出的结案代价可能会更加低廉。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决意委托我们应诉的电商朋友需要事先支付我们6000-8000美金的律师费押金(具体金额需根据冻结金额及案件情况而定)。该费用将用于律师费、取证费、诉讼费等,多退少补。否则,我们将无法接受代理。

本所律师与美国合作律师一直致力于研究如何在原告精心策划的此类侵权诉讼中为各位客户争取最大利益,而且,在不断实践中,我们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各位电商朋友若碰到此类纠纷,收到美国律师信和遭到PayPal投诉、GBC投诉侵权,需要进行PayPal解冻和PayPal资金追回的客户,尽快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下为本所PAYPAL业务法律服务团队:

刘海峰律师:CALL:13823288903  QQ: 248781463

王卓新律师:CALL:15012983050  QQ: 415708025

张颖馨律师:CALL:13811576889  QQ: 271535048

刘雪姣助理:CALL:13242033110  QQ: 514316242

谢文静助理:CALL:13428783511  QQ1299691851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