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YPAL账号被司法冻结后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诉观点分析

 
    从2012年年中开始,不断有跨境电商收到来自PAYPAL官方及GBC律所、 Stephen Gaffigan律所和Keith Vogt律所的通知邮件,被告知:因其在所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涉嫌侵犯某品牌商标权的产品,PAYPAL账号或者 Amazon账号被司法冻结。许多电商朋友第一次遇见这种情形,不知如何解决。网络上关于应该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处理案件的争论更令人困扰。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广大电商朋友,和解和诉讼各有利弊,如何选择,应该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我们建议电商朋友们应充分了解和解和诉讼的利弊,并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选择。为帮助电商朋友们拨开心头迷雾,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和分析和解和诉讼两种应对措施及提供选择建议。
    一、和解
    首先,司法和解作为美国民事纠纷处理最常见及优先选择的一种解决方式,是促使双方以最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它无需像诉讼一样经历繁琐的司法流程,仅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
其次,和解的成本会大大低于选择其他解决方式,并且该方式能够快速的让对方撤诉,减少自身的诉累,早日恢复正常经营。
    再次,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它和判决一样,具有结案的效力。通过和解结案,能够快速使PAYPAL账号获得解冻,也能够防止因有判决未执行完毕而使被告陷入无休止的新注册账号被冻结的厄运之中。
    根据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情况,90%以上被起诉的电商朋友均实际使用了对方已注册使用的商标。有的电商虽然没有使用对方的商标,但使用了与对方商标相似的标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电商是“明知”还是“不知情”,也无论是否实际发货、收款,只要在网店上有产品上架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对于这部分电商朋友,和解是其解决问题的最佳 途径。
    关于近期许多文章称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案件为“助纣为虐”,认为诉讼实际上是考虑了“GBC因电商朋友英文不好、电商朋友们不可能到美国参与诉讼、GBC欺诈各位电商朋友”等因素而设置的一个陷阱,如果和解就是中了GBC的圈套。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不了解美国法律和不负责任的。我们应当正确、正面的看待这个问题。对于确实存在侵权的电商朋友,如果想快速恢复经营,减少损失,和解确实是最经济与效率的解决途径。电商朋友们在账号恢复之后,应吃一堑长一智,将目光放在产品来源的审核及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唯有做好产品上架的审核工作,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及,即关于将和解理解为“认罪赔偿”之言,并不正确。首先,这类案件只是侵权纠纷,属于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并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罪与非罪的概念。哪怕被告构成了侵权,也只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并不存在认罪之说。“认罪赔偿”的说法,实际上是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其次,从原告出具的和解协议来看,和解协议第10点明确写了“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used as an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wrongdoing by any Party”,也就是说,该和解协议并不能构成任何一方责任或不法行为的自认。和解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份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既然合同已明确载明这一条款,那么自然对签署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认罪赔偿之说与该条约定背道而驰,大概是因为提出这一说法的朋友并没有认真阅读过和解协议内容吧。另外,作为各位选择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电商朋友的代理律师,若协议之中出现某些严重不公平或者有违事实情形的描述,我们自然会与对方律师进行理论并要求其纠正,保证各位电商朋友在选择和解后不会受到任何其他影响,同时也会要求对方在协议之中载明不得就本次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起诉。
​    最后,关于和解成本。不少电商朋友的PayPal账户的冻结金额不多,如果和解就需要支付和解金和律师费,不能通过和解拿回冻结资金,甚至还要额外支付一些费用。因此不愿意和解而选择放弃PayPal账号和其中的小额资金。我们认为这种想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你不去处理,伊州法院会缺席判决,判决金额一般为十五万美元或以上。判决作出后,原告会通过律师继续追索与你的网店有关的财产,包括与网店关联的其他PayPal账号。一旦你的其他PayPal账号被冻结,其中的资金会被直接扣划给原告。届时的损失将会远远大于现在选择和解所需支付的成本。
    二、诉讼
    (一)三种诉讼思路
    根据诉讼当事人的不同,我们将电商朋友们通常会想到的诉讼思路分为三种:
    1、以PAYPAL为被告主动提起诉讼
    PAYPAL作为第三方中间收付款机构,因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这几年来被许多电商朋友甚至是某些律师称为“共犯”,大多数称其与GBC同流合污,共同侵害中国人的利益,存在着欺诈胁迫等不合法的行为。期间,还出现了大量的电商朋友到上海PAYPAL公司集体现身要说法、到新加坡起诉PAYPAL公司总部等事件。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未有出现能证实PAYPAL存在诈骗或者实施“共犯”行为的证据前,PAYPAL只是按照法院出具的“TRO临时冻结令”冻结账户,并没有实施其他行为。而执行法院的命令不会被认为是错误行为,也不会为此承担责任。并且,PAYPAL不是受诉案件的被告,与原告品牌商及GBC也没有关系,单纯起诉PAYPAL不会对原告及GBC造成任何影响。
    2、以GBC律师事务所为被告主动提起诉讼
    同上,许多电商朋友甚至是某些律师,直接把GBC冠上了“诈骗犯”的名头,直言要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及国内司法部的介入来撕开其丑陋的面目,起诉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从目前情况显示,GBC仅只是作为原告品牌商的代理人,他们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超出授权委托的范围,这符合美国律师的职业操守。起诉GBC,将不会有任何效果。
    3、以被告身份到芝加哥北区法院参与本案诉讼审理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应诉有风险,并且会发生高昂的开庭费、律师出庭费,可能还会有专家鉴定费、取证费等。这些费用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可能几十万美金。
​    此外,还应当对案件情形进行区分,若案件涉及侵权性质显著,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形明显,此种情况下,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应诉不是最佳选择。
​    若产品本身并未有侵权商标,仅只是在网店上架相关产品时,使用了一些带有对方商标的图片,该产品也并未实际销售过,此种情况下,通过下述的“管辖权异议”观点去应诉有一定的几率能够胜出,若被冻结金额较大,可以选择采取此种方式应诉。
​    若销售的产品本身并未有任何问题,销售过程中也未带有对方商标,那么,通过和解的方式便可将金额如数追回,对方也会直接撤诉,并不需要走应诉途径。
    (二)应诉观点分析
    对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但又坚持采取应诉方式的电商朋友,其应诉角度大致可分为三种,以下,我们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1、直接采用否认侵权的观点进行答辩。根据美国芝加哥北区法院的生效判例及毕德朋律师多年的商标专利诉讼经验,在此类侵权受诉的大部分案件中,采用直接否认侵权的方式进行答辩的败诉可能性非常大。
    2、采用管辖权异议的观点进行答辩。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属人管辖权的法律基础并非特别充分。如从这个角度应诉,或许能够取得胜诉的效果。但美国诉讼法对于原告的保护也很充分,对于属人管辖权是否成立的调查程序非常复杂,既可能会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之中,也需要客户全面、充分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材料。就旷日持久的诉讼程序来说,在诉讼期间,应诉的客户的paypal账户将持续处于不能使用的状态,网店经营也会受到影响。而且,旷日持久的诉讼同时意味着高昂的律师费用和开庭费用。
    就客户需要提供全面、充分的案件材料来说,应诉的客户需要将自己控制下的与案件有关的email往来函件、货物购买和销售记录等资料向对方提供,无论你自己认为这些材料是否与案件有关,只要伊州法院的法官认为你应当提供,你就必须提供。如果不能提供,将可能导致败诉。我所在2015年曾经代表一批电商朋友以这个理由进行应诉,最终因为客户不能提供销售货物的购买凭据等资料,案件未能进行下去。
    综上,采取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应诉,对于客户的经济能力和资料收集、提供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不具有这些能力,我们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3、根据《海牙送达公约》,通过回复邮件的方式要求GBC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此方法主要是为了增加品牌商的应诉成本,逼迫原告进行撤诉。但是,上述观点的前提为美国芝加哥北区法院必须适用《海牙送达公约》,即该法院采纳我们的观点,要求原告必须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而非采取邮件送达。但是根据该法院以往判例及《海牙送达公约》第4(f)(3)的规定,法院并非必须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法官可自行选择其他合理方式来完成通知送达。并且,在电商朋友们收到了已发送的电子邮件时,对方已完成了通知送达义务。他们并不需要再次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来进行通知,此方式并不能对原告品牌商及GBC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即便伊州法院真的按照海牙公约的方式送达,也不能改变诉讼期间客户网店和PayPal账户受限的状态,更不能使被告胜诉。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可能性较大的电商朋友,和解乃是最快速最经济的解决PAYPAL冻结问题途径。对于完全不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可能性较小的电商朋友,也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解冻账号紧迫性的需求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应诉。总而言之,
收到美国律师信和遭到PayPal投诉、GBC投诉侵权,需要进行PayPal解冻和PayPal资金追回的客户,尽快联系我们。不应过于盲目跟从网络上的流言而错过了案件最佳的处理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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