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求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向我们送达文书吗?


早在2015年时,被起诉的跨境电商之间就流传这样一个说法,“我们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向我们送达文书,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迫使原告撤诉”。到如今,已经过去四年,这个说法依然还有市场,部分电商朋友在咨询我们时,仍然提出这个疑问,他们相信通过要求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送达相关文书可以迫使原告撤诉,那么这个说法到底对不对或者这种做法对被诉的电商们是否真的有利?

虽然我国和美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也规定了中央机关送达方式和包括领事或外交直接送达、领事或外交间接送达、直接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等在内的可行的替代送达方式(我国对直接邮寄送达、主管人员直接送达和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提出反对在我国境内适用的保留意见),但是适用该公约需以明确受送达人的地址为前提。(《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本公约不予适用”)。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只知道被告店铺的名称、网址和邮箱,并不明确知道被告们的地址,在这种情况,具有文书送达义务的原告向居住于中国境内的被告送达文书不能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所以电商朋友称“能要求原告按照《海牙送达公约》向我们送达文书吗?”答案是“不能”。

退一步说,假设此类案件文书的送达能够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对电商朋友也是没有好处的。电商朋友如此要求,只为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希望以这种方式迫使原告撤诉。而作为世界著名品牌的各原告来说,在《海牙送达公约》免除了文书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情况下,向我国境内的被告送达文书的成本相比于原告品牌的价值来说,只是很小一部分,这个数额相比于原告维权的决心来说,更是不值一提。所谓的靠《海牙送达公约》来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以迫使原告撤诉的说法,实际上没有依据。即使这种方法能够成功,最大的作用只在于拖延判决的时间,而不能成为被告没有侵权的抗辩理由。况且,原告按照此要求增加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无疑只会计入其要求的和解金额中,这对于电商朋友是十分不利的。

瀚诚律师在此提醒各位电商朋友,我们的目的在于早日结案,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涉诉店铺的正常经营,而不是靠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来使对方主动撤诉,也不是拖延时间,请各位涉诉的电商朋友,早日走出误区,尽快委托律师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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