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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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9日
附件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市实施《规定》的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个人不支付。
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60日内,按照《规定》制定生育保险配套管理规定及待遇标准;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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