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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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1-09  来源:市法制办  字体:【小 中 大】
  随着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已与新形势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经研究论证,现拟废止《条例》。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就废止《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于“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l@fzb.sz.gov.cn
      附件: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说明
 
附件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6月,市卫生计生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送我办审查。在该条例审查期间,广东省于9月29日再次修正了《省条例》,对再生育条件、产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经与市卫生计生委研究论证,《计生法》和《省条例》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条件、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计划生育现处于逐步放开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现计划生育工作已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已不宜通过特区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无必要,建议废止《条例》。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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