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在《中国雇佣观察》2009年03期  
特别声明:本文案例以深圳地区为背景,均属虚构,且所有计算办法均仅供参考,如有实际案例,请向当地资深劳动法律师咨询后再自行分析并决策。
 
第一部分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的计算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A、劳动合同跨200811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分段计算,即新法实行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算按深圳规定执行,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计算按新法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1)新法实行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深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亦可考虑统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发放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2)新法实行后,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12+15;高收入者是12+12。
B200811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照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15+15;高收入者是12。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而裁员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四、五、六、七种情形为依旧法、新法规定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深圳地区1994年立法即规定了第六、第七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A、劳动合同跨200811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分段计算,即新法实施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深圳规定执行,新法实施后工作年限经济补偿的计算按新法规定执行。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1)新法实行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深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亦可考虑统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2)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1:员工陈某200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6月30日期满。如果A公司2008年4月1日经济性裁员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其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补偿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2: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15+15(如系第六、第七种情形,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支付补偿的区域,可能会理解为0+15);高收入者是15+12(如系第六、第七种情形,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支付补偿的区域,可能会理解为0+12)。
B200811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1、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按照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1:员工陈某200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6月30日期满,此后双方续签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6月30日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其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2: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15+15;高收入者是12。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十、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无效以致解除。
第八、九、十种情形为依旧法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依据新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A、劳动合同跨0811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照自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新法实行前工作的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1:员工陈某,2005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30日期满。2008年4月10陈某以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陈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2: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0+15;高收入者是0+12。
B200811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根据前文的分析,应按照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各地可能会确认新法实行前工作的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1:员工陈某200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6月30日期满,此后双方续签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6月30日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其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司法部门或许会选择A公司仅需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2: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年限应为:普通劳动者15+15;高收入者是12。实践中司法部门或许会选择普通劳动者0+15;高收入者是0+12的标准。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计算
本终止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部分国企合同工、《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所适用的特殊群体。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A、劳动合同跨200811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照自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新法实施前工作的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 员工李某,2005年5月1日入职B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4月30日期满,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811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是支付所有工作年限补偿,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可能会选择新法生效后才起算经济补偿的办法。
1、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应当按照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实践中可能采用的办法为:自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新法实施前工作的年限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新法的规定执行。
例: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正常情况下应当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按双方协商一致一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设计案例,下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应为普通劳动者15+15;高收入者是12;实践中的操作可能是:普通劳动者0+15;高收入者是0+12。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第二、三种情形深圳规定为自行解除情形,未规定支付补偿,所以属于依新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A、劳动合同跨200811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照自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新法实行前工作的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旧法未作规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如各地地方立法规定为支付经济补偿条件,则应当支付该期间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
例:员工陈某200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6月30日期满。如果A公司2008年4月1日因上述原因终止与陈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1日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2008年1月1日前工作了15年,2008年1月1日后工作了15年。劳动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是:普通劳动者0+15;高收入者是0+12。
B200811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是支付所有工作年限补偿,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可能会选择新法生效后才起算经济补偿的办法。
1、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按照自新法实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时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新法规定执行。例:员工陈某200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2008年6月30日期满,此后双方续签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于2009年6月30日因上述原因终止劳动合同。A公司应支付其2005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司法部门或许会选择A公司仅需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表2:不同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跨2008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签劳动合同
普通劳动者 高收入者 普通劳动者 高收入者
1/2 12+15 12+12 30 12
3/4/5/6/7 15+15 15+12 30 12
8/9/10 0+15 0+12 15 12
11/12/13 0+15 0+12 15 12
 
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而裁员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7、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0、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无效以致解除。
1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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