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律师

关键词:慈善活动 常见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基于其社会责任和使命投身于伟大的慈善事业中。无论是长期的公益活动(如狮子会“视觉行动”),还是面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汶川大地震),我们都能看到令人钦佩和感动的身影,他们活跃在许许多多需要帮助的人群中。也因为有了他们的行动与实践,中国的慈善事业才能逐渐走向成熟。

当然,慈善事业的成熟不仅需要诸多的个体用行动支撑,法律的呵护同样不可或缺。尤其对我们正在形成和成长中的慈善家和慈善团体来说,只有认识与防范慈善活动常见的法律风险,才能使我们的慈善团体日益壮大,慈善活动能够健康持久开展,更好地去造福社会。

下面我们通过慈善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期望给从事慈善事业的有志之士一点帮助。

一、慈善团体需要进行登记吗?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如果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将严重影响其团体的各项慈善活动的开展,甚至“好心办坏事”导致慈善活动面临违法的境地。一些民间的自发团体,以善良的愿望试图从事一些相关的慈善活动,如募捐或救助等活动,但往往会面临民政部门的叫停,遭遇停办活动的尴尬。

当然,登记社团法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团体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事实上,慈善团体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更有利于其进行慈善活动(如设立帐户、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等等)。慈善团休有了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实施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障,进而吸引更多的人才与捐赠资金。因此,慈善团体应当而且有必要进行登记。

二、慈善活动可以自主募捐吗?

“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美德,我们经常在机关企业甚至街头巷尾见到热火朝天的捐赠活动。在汶川大地震中,每一个基层团体、每一个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一个小区都提供募捐平台,接受来自四面八方的捐赠。但是在感动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并非所有募捐活动都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募捐,是指个人或团体(招募人)发起的号召公众(捐赠人)自愿捐赠钱物以解决紧急重大经济困难的一种活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分为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才可以面向公众组织募捐活动具有法律依据,但是至于在基金会定义范畴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团体募捐,什么人可以募捐,什么情况下可以募捐,怎样进行募捐,由谁对募捐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如何进行等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募捐的主要意义在于集中社会资金,帮助遇有紧急困难的人或团体渡过难关。它体现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对社会的发展与安定能起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慈善团体设立的目的来看,慈善团体应当可以采取募捐的形式获取捐赠,但可以采取募捐形式并非不须要管理。虽然目前相关法规没有对募捐有明确规定,但募捐活动既然是一种社会公众性的经济救助行为,应得到对救助行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的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为减少风险与争议,我们建议慈善团体在向公众组织捐款活动时事先向民政部门报告。当然,如果慈善团体向其特定成员进行募捐时,可以根据其团体章程进行而无须单独向民政部门报告。

三、慈善活动中组织者可以接受捐赠吗?

组织慈善活动的目的往往就是接受捐赠,因此似乎慈善活动组织者接受捐赠顺理成章。但是,为了确保捐赠财产能用于公益事业,法律对接受捐赠财产的主体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团体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以接受捐赠。另外,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也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

因此,我们认为并非所有团体均可接受捐赠,作为受赠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

四、慈善团体依法受赠的财产可以自主支配吗?

慈善团体依法受赠的财产并非等同于自有财产,其性质类似于信托财产,慈善团体对受赠的财产不可以自由支配。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对侵占、挪用、贪污救灾、抢救、救济、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等特殊用途款物的,《刑法》明确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慈善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同时,慈善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慈善团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对慈善团体来说,财务公开、透明、规范,符合会计制度,向每个成员报告财务状况等制度就显得相当重要,这也是对慈善团体成员负责,获得成员信任,并能促使慈善活动长久开展的基本保证。

五、出现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形如何处理?

在捐赠活动实践中,还会遇到少数企业或个人认捐后不向慈善团体交付钱物的情形。这种情形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每出现一宗均给慈善团体造成很大的困扰。

从捐赠的法律性质而言,捐赠活动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行为,属单务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在出现未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形时,慈善团体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认捐人强制履行交付义务。

当然,为避免事后的纠纷,我们建议慈善团体应在捐款或捐助活动现场,向捐助单位或个人发放捐款捐物认捐书,认捐书上写明捐助人(捐款除外)、捐助数量、质量、捐助钱财的交付时间等。

六、慈善团体的专职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谁来赔偿?

慈善团体依法展开各项慈善活动中,需要有很多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志愿者及慈善团体的专职人员。如“深圳狮子会”聘任的秘书、司机,就是为慈善团体提供劳动,领取慈善团体的报酬的专职工作人员。虽然慈善团体可能只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但他与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团体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慈善团体工作人员或聘请人员出现意外伤害时,其行为应理解为执行职务活动受到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为减少法律风险慈善团体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依法购买工伤保险。这样,即使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可以将大部分赔偿责任转由社保部门分担进而降低法律风险。

七、慈善活动中谁来承担志愿者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

慈善团体一般都由一些志愿者或符合慈善团体章程的人自愿参加,在团体具体的援助项目时,其成员有可能在路途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场所发生人身损害,造成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对其侵权行为有明确的侵权人的,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慈善团体此时主要是支持和协助其成员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但是,当侵权行为无侵权人、侵权人无法确定或侵权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志愿者的意外伤害事件呢?我们认为,慈善团体团体慈善活动中成员出现意外人身损害时,慈善团体一般也不宜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是因为其慈善活动的无偿性和公益性;二是因为其法人地位的有限性,一旦遭遇风险可能就会令慈善团体遭受重创而消失,从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角度来看,其影响更为巨大,许多慈善团体会因此缩减其慈善活动,社会的弱势群体或需要援助的人也会得不到援助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只要慈善团体合法地进行慈善活动,法律不应当加重其法律责任。

为规避其可能承担的责任,慈善团体可以在其章程中明确意外伤害自负或要求志愿者签署相关声明或协议,慈善活动成员在参加慈善活动时,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该类法律风险,以避免慈善团体卷入不必要的争议而丧失慈善功能。同时,在参加慈善活动中,慈善团体还可以积极引导会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风险。

八、医疗人员跨区实施慈善性质的医疗手术是否合法?

慈善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其中医生护士不可或缺。如开展白内障摘除手术及治疗兔唇手术等慈善活动中,许多医疗人员不但提供医疗服务分文不取,而且自身积极捐款捐物。医疗人员跨区实施慈善性质的医疗手术是否合法的问题似乎容易被人忽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服务人员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不得跨区从事医疗服务。但是,慈善活动中的医疗服务一般都是跨区进行,比较常见的就是异地(如沿海发达地区对内陆地区的援助)提供医疗服务。医师在进行慈善活动的时候,如果未经批准进行医疗援助,将面临非法行医的违法风险,万一出现大的医疗事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慈善团体,应当认真组织符合实施手术的医疗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进行相关的治疗或手术,千万不能好心办坏事。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师参加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可以变更执业地点。因此,慈善团体在组织慈善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先行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在获取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具体的医疗服务。

九、慈善医疗活动中谁来承担受援助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慈善活动中,因其实施援助的无偿性特点,慈善团体在充分告知受援助者实施手术的医疗风险后,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我们在进行相关慈善医疗活动时也会要求受援助人签署类似放弃索赔的声明。但是,如果慈善活动中医疗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违反强制性业务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医疗药品器材等,受援助者仍然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此时,即使与受援助者签订了免除责任的协议,也因此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而归于无效。

因此,我们在进行慈善医疗活动中应当选择医疗技术有保证的医疗机构,取得其同意派员参加慈善活动后,由受援助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向援助地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邀请函,委托某医疗机构或医生对受援助者进行手术(如白内障手术)。这样,在医疗服务中,援助医生仅仅是代表受托方,受援助地医疗机构才是法律上定义的医疗主体,慈善团体仅仅作为物资供应方及活动协调方,所有法律责任均由委托方受援助地医疗机构承担。

十、捐赠财产可以抵税吗? 

捐赠财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捐赠财产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捐赠行为不同于赞助行为。赞助行为因其具有某种商业性或者说广告性的特点,它应归入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因此不能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则不同,它因其无偿性,是一种纯公益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

其次捐赠并须领取合法票据。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应取得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因此,如果捐赠人没有获取合法票据,实际操作中也往往无法实现税前扣除。

而且,捐赠财产也不能全部用以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有一个基本限额,即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这是法律对企业捐赠行为的理性规范,让企业在一个可持续支持慈善事业的路上发展的合理捐赠。至于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纳税人个人捐赠税前扣除仅限于其纳税申报当期扣除。如未按期限规定执行,否则即使已经捐款,也有捐款票据,也不能扣除。

前述十个问题是我们在慈善活动经常遇到的,而且恰恰又是慈善参与者似是而非的问题。在我们慈善事业前进的道路上,还将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这也更需要我们学好法律知识去解决。慈善事业需要道德,慈善事业同样离不开法律,我们只有充分认识慈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才能有力推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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