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案例分析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孙超

案情简介:

2012416日,公司收到某商场理货员李某(女)的实名《投诉信》,称“414日中午12点左右,金某(男,系该商场副总经理)将其叫入金某的办公室,进入办公室后金某对其动手动脚,先摸了她的脸,后又借故说看她的工牌,用力摸了她的胸。公司接到李某投诉后,与李某进行了面谈,李某在面谈时的描述与其投诉内容一致。另外,李某称当日她从金某办公室跑出来后将此事告知了其柜组长王某,但李某投诉的情况并无其他旁人看见。之后公司又分别对王某及金某进行了面谈,王某称“14日中午12点左右,李某跑过来很急说有事对她讲,当时李某脸色苍白、双手发抖......”,王某所述李某对其表述的事情经过与李某的投诉内容一致。金某在与公司面谈过程中否认李某的投诉内容,并称不可能在办公室和女同事单独在一起2012418日,公司以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金某的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认定金某对李某有骚扰行为,认定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据此驳回了金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公司应对辞退金某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证据来看,李某的《投诉信》及面谈记录可以直接证明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但李某为本案当事人,上述两份证据仅为当事人陈述的证言。王某并未直接看到金某骚扰李某的行为,所以王某的证言只是间接证据。据此,本案中能够证明金某存在骚扰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李某的证言,显然对公司不利。

基于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公司在应诉策略上就必须围绕李某的证言展开,也只有李某的证言被采信,公司才能胜诉。1、从李某与金某的工作关系上分析,李某为普通理货员,金某为副总经理,在工作关系上,李某与金某并不存在汇报关系及利益冲突,因此李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诬陷金某的动机和理由。2、公司主动申请李某与王某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证人出庭接受对方及法官的询问后,若其证言不存在明显瑕疵,则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会大大增加;更为重要的是,事件当事人在当庭对峙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引导及双方代理人的询问,更容易还原事实真相。本案李某和金某在庭审对峙的过程中,金某就不得不承认了414日中午与李某有在办公室独处的事实。据此,不仅金某的当庭陈述与其面谈记录中的表述产生矛盾,而且也由此产生了另一个问题:普通员工李某为何会在午休时间进入副总经理金某的办公室?随着事实问题的展开,金某陈述过程中的瑕疵/矛盾也就逐渐扩大,而在金某的陈述产生矛盾或瑕疵的情况下,也就直接的提高了李某证言的可信度。另外,虽然王某未亲眼看见骚扰事件,但其描述的当时李某的情绪状况亦能与李某的证言相吻合,也会增强李某证言的可信度。3、公司对此事件及时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面谈记录,不仅能够固定初始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而且也说明公司是在进行了充分调查后才作出的解除行为,这也会影响到法官的主观判断。

本案公司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证人的运用。但在实务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会受到法庭环境的压力及对方律师技巧性询问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己方不能恰当的控制庭审局面,证人就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甚至会损害己方的论据。所以,开庭前对证人的准备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1、庭前应仔细询问证人,掌握证人所了解的完整信息。在庭前询问证人,不仅能帮助证人理顺思路,而且在庭审时,询问方经常会采用简短询问的方式直接获取对己方有利的信息,而不让证人把话讲完。这种情况出现时,我方代理人在充分掌握问题信息的前提下,就可以以补充询问的方式让证人将未说完的事实阐述清楚,以免在之后的辩论中产生被动局面。另外,庭前询问可以确认庭审时己方对证人的询问内容。因为询问己方证人时,切忌询问己方不知道答案的问题,一旦证人回答有误,可能影响到己方的全盘诉讼策略。2、切忌教授证人证言。证人在很多时候会遗忘一些细节问题,这属于正常现象,代理人员万不可教授证人如何表述,因为教授的表述并不符合证人的表述及逻辑习惯,往往会造成证人在庭上的紧张情绪,甚至在证人急于澄清事实时,会因这一个谎言/错误,使证人用几个谎言/错误去弥补。实事求是不仅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且也是最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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