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析
刘海峰律师


问题的提出

因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司法文书,乙公司收到后没有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判决。甲公司向法院提供线索,证明乙公司在执行期间有经营收入,但未用于履行判决。经法院询问,乙公司表示所收到的经营收入已全部用于支付厂房租金、员工工资。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有能力履行判决,却将财产用于其他用途,要求法院追究乙公司的拒执罪。

法律分析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乙公司是否符合该条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认定。一是乙公司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是是否情节严重。

关于第一点,又可分为两个环节,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有能力执行这一点应该没有疑问,乙公司已承认在执行期间有经营收入。拒不执行则需斟酌。乙公司表示已经将全部经营收入用支付厂房租金和员工工资等经营性支出。那么,乙公司将财产用于支付房租、员工工资等经营性支出,而没有用于履行判决,是否属于“拒不执行”?或者把这个问题归纳成更一般的问题,被执行人将执行期间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其他债务,是否构成拒不执行?

司法实践中很多认为这种情形构成拒不执行。但笔者在法信和北大法宝两个平台搜索到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期间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其他债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很多,但多数存在其他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的情形,如葛某借用他人账户炒股、投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中还存在葛某借用他人身份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965号案件中还存在王某转移财产的情形。

主要或仅仅因为将经营收入偿付其他债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两个案件,一个是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8刑终73号案,方义与徐海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案判决认为,被执行人方义、徐海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期间偿还他人欠款,包括偿还潘某音响设备欠款101.85万元,偿还王某2桌椅欠款19万元,偿还张某2、刘某欠款共计20余万”,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过,该案中也存在一些其他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法院发送的责令交出财产通知书,责令其交出已收取的房屋租金及酒店年收益,但未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仍不执行判决。所以不是仅仅因为将执行期间取得的收入用于支付其他债务而被追究拒执罪。

另一个案件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1821号案,何伟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该案中,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伟亮于2016年9月份开始任职佛山市顺德区新能纺织品定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3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粤0606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判决新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1710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于2017年4月17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新能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广州武广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对本案立案执行。期间,由于新能公司的公账被法院冻结,在何伟亮的安排下,新能公司通过李某1、李某2名下的两个私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支付部分银行利息,规避法院执行,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经统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5月,新能公司通过上述两个私人账户共收取款项874695.49元。顺德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何伟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期间取得的财产用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员工工资,被认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笔者认为,虽然有上述两个案例,但如果确实是将经营收入用于偿还到期的合法债务,例如银行贷款、房租、员工工资,不应认定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为这类债务也影响到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且被执行人主观上不存在逃避判决义务的故意。而且,理论上,判决书载明的债务,与虽然未经判决,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真实合法的债务,在效力上并无区别。判决书载明的债务并无优先权。上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2965号案的判决分析中,浦东新区的法官也认为,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经济生活困难需购置必备生活用品,单位将款项优先用于工伤赔付、用于履行其他公权力机关确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税务税款、工商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可以成为“阻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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