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银行 | 案号 | 保证期间的约定 |
1 | 中国银行 | (2018)粤2071民初19639号 | 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 |
2 | 中国农业银行 | (2018)粤5302民初787号 |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阶段性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由阶段性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止。 |
3 | 中国建设银行 | (2019)湘11民终2640号 |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办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已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 |
4 | 中国工商银行 | (2019)鄂05民再23号 | 和开盛世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工行铁路坝支行取得抵押他项权证后,和开盛世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
5 | 交通银行 | (2019)鄂05民终1310号 |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失效:购房人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以其所购房屋为贵行贷款设定抵押担保、贵行取得现房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
6 | 招商银行 | 2019)晋01民终286号 |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抵押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权证或/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 |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