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删微信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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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体报导了一则新闻,大意是某人寿保险公司员工辞职时领导要求其先删除同事微信,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员工事后指责公司领导侵犯隐私,但领导解释说是为了保护团队且已征得本人同意。为此员工还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闹得沸沸扬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员工辞职,公司领导要求删除同事微信才给办离职手续确实不合适。不过所谓公司领导,也只是一个分公司管理部下属某处某课课长而已。而且从报导来看,公司领导表示只提了删除的要求,并未以此作为办理离职手续的条件,而且员工本人同意后而且马上进行了删除。公司领导进一步解释称,员工离职前,就已经在推销其他公司的产品,所以她要求或者说请求该员工将同事屏蔽或者删除。如果属实,公司主管的要求也还有情可原,毕竟员工尚未离职就开始卖其他公司产品不只是职业操守的问题,也已违反劳动合同和监管要求。
       除了销售其他公司产品,员工在离职前还到其他公司开始接受培训。接受培训尽管不是销售产品,但在一些地方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体现,江苏天津都有立法或纪要明确规定培训之日起就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某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很难鉴定的观点有待商榷。
        员工既参加培训,又销售产品,很难说没有与其他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公司完全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当然了,员工已经主动申请了辞职,好说好散批准其辞职即可,公司没必要以其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激化矛盾。但是,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员工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不能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如果员工和同事将微信作为工作平台,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司要求删除与工作有关的信息是合适的。如果相关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则不应该要求删除。估计监管部门也意识到其中的合理性,所以在回复员工投诉时也请他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除了删除微信内容,还有屏蔽或者删除同事的微信问题。如果员工入职其他公司后通过微信正常推销产品,公司不可能要求其屏蔽或者删除同事的微信,可是这位员工还没有离职就通过原来的微信渠道来销售产品了,不只是涉及违反劳动法的问题,也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只要员工与其他同事是因为工作关系而建立的微信通信,在出现明显违反监管要求迹象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其屏蔽或者删除同事的微信不能简单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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