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新政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础性法规,但港澳台同胞是否适用一直以来各地各行其是,没有统一标准。
2017年12月1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同等享有使用权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这一新政出台,目的在于“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同时也说明港澳台同胞不像十几年前那样可以轻松面对大陆的房价了。
    问题在于“就业”两字,港澳台同胞在大陆就业是需要获得就业许可并办理就业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这样一来,派遣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是否也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成了问题。
    《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只要是职工,用人单位就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不是职工,就无需缴存。依此理解,派遣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应该是无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是,换个角度来看的话,既然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了只要是职工就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何还要下发《意见》来强调呢?这算新政策么?或者此前各地理解不一操作不一,所以才需要统一和强调?
《意见》第1点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均可”似乎还是有理解空间,是否用人单位也可以不缴呢?这样理解应该是不恰当的,一方面用语是“港澳台同胞”而不是“用人单位”,另一方面结合《条例》的规定来看,都属于“应当”也就是必须的范畴。不过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放弃又成了另外一个麻烦:虽然《条例》规定的是必须,但《意见》规定貌似港澳台同胞有选择权,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操作可能又会有分歧了。
    港澳台就业同胞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了,以同样方式获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还会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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