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退而不休员工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众诚昆仑、HR730、CCH
    养老保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各地一直以来都以是否缴足15年作为享受退休待遇的前提条件,所以出现了很多退而不休的现象,也给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下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也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一规定对退而不休的员工非常不利,只能拿到个人账户储存额,失去了基本养老待遇的保障。2006年广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其中规定“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但与此同时,也给本省户籍的员工留了一点空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是广东省户籍的员工退而不休时还有机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还可以得到退休机会。不过原则上要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但是,养老保险流转一直流于形式,各地往往只注重解决户籍人员的问题,所以执行过程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和阻力。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了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则,同时也明确了退休待遇领取地的具体办法。该《办法》意义重大,不仅打破了养老保险各统筹区域各自为政的僵局,解决了多年以来一直困扰广大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流转问题,减少了因为养老保险难以流转造成的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现象,而且通过明确退休待遇领取地规范了户籍所在地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关系,避免了推诿扯皮。
    2011年7月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调整了《决定》的政策,一方面规定要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另一方面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转变无疑是正视社会问题的结果,也给数量众多退而不休的员工带来了福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在《社会保险法》生效前数日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第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这些政策不仅为落实《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提供了依据,而且允许一次性缴费,更是领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尽力保障员工退休待遇,最大限度避免退而不休现象。广东省人社厅因此在2011年下发《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文),并在2012年下发了《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不仅允许本省户籍的员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允许外省户籍的员工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也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此,广东省明确了非户籍退而不休员工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深圳跟进了广东省相关政策,下发了《关于落实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件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2号),但只规定“省籍非深户人员”和“深户人员”才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前者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后者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却并不包括省外非深户人员。各地实际操作中同样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都有类似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回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中就“关于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延长缴费问题”回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2012年下半年深圳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第30条中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解决了省外非深户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2014年生效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则进一步规定:“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也就是说,继续缴费需要办理申报手续,否则达到退休年龄都会停缴。
    通过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大致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解决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问题,国家调整了相关政策,通过允许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及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的办法尽最大限度为员工提供退休待遇,非户籍员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工作所在城市继续缴纳,达不到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以保障员工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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