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博弈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众诚昆仑、HR730、CCH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老师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固然院方撤销了此前的“开除”决定,但此时刘伶利老师已经病故,“恢复劳动关系”已不可能,劳动合同已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
    迫于舆论的压力,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最终执行了二审判决,并与刘伶利老师的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问题远远没有解决,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一直存在,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
    毫无疑问,患病员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还依法享有报销医疗费用的权利。即便是请假程序没有到位,用人单位也不能轻易以“旷工”为由处分患病员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虽然有过核实行为,但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过于草率,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对患病员工往往会有一定的倾向性,这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实际情况,何况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清晰规定医疗期如何计算,更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无法从事原工作”以及“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就算是以医疗期满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往往难以得到支持。而患病员工境况可怜,缺乏社会保障,往往把所有希望都放在用人单位,一旦被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雪上加霜,难免因此产生纠纷,甚至不少患病员工想方设法与用人单位周旋,以争取利益最大化。
    作为用人单位,对患病员工的照顾义务止于何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是应有之义,出于对患病员工的同情,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还会额外予以照顾。但用人单位即便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矛盾同样存在,近来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更是揭示了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深层次的博弈。究其原因,除了患病员工与用 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外,社会保障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
    患病员工除了在医疗期期间从用人单位获得病假工资外,还可以有机会从用人单位获得N+1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也有机会获得6至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但是,患病员工只能从国家那里报销比例不等的医疗费用,不幸病故才有一定的补助。而患病员工,尤其是重病绝症员工,往往开销巨大,一病致贫,甚至拖累家人,如果报销待遇能够适当提高,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类矛盾。
    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的配套规章以后,并没有出台更新医疗期及其相关规定,而原有的规定本来就有理解分歧,更是让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无所适从,这也不能不说是产生纠纷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似乎国家无意调整相关规定,也不打算细化患病员工的具体待遇,所以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此前某公司一名前高管患病,在用人单位履行了所有法律义务并额外支付了诸多费用的情况下,该高管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一句“踹了最狠一脚”仍然让用人单位陷于非议,用人单位的照顾义务到底止于何处?
    员工患病,绝非个人小事,亦非只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国家也责无旁贷。如果再不强化对患病员工的国家保障,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只会愈演愈烈,毕竟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能承受这些国家转移出来的责任的,恐怕刘伶利老师的故事还会以另外的形式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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