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回避制度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CCH
亲属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履行职责,避免因亲属关系影响正常工作而专门设计的制度。设计亲属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利益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68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现行法律法规除了2005年的《公务员法》外,1992年的《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对国家机关的亲属回避制度做了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并不适用于企业。尽管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有过亲属回避的原则性规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亲属回避制度进行明确规范,也就是说,企业亲属回避的要求并没有直接的国家法律依据。
很多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出于管理和风险控制需求制定了亲属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制度已经成为企业常见的管理制度,并被广泛运用。企业有时在《行为准则》里做原则性规定,有时在《员工手册》里具体细化相关要求。但无论是哪种模式,都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都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否则将无法成为处理员工的依据。不仅《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履行讨论和协商程序,而且现行的司法实践对2008年之后没有履行上述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基本上也不予认可,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现正起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草案也采纳了这一观点。为了绕开这些程序,一些企业通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方法来明确亲属回避的要求,但如果仅仅把相关制度约定为《劳动合同》附件,仍然难以回避民主程序问题,所以需要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具体内容。
亲属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不仅涉及回避亲属范围的问题,还涉及如何申报的问题。尽管《公务员法》、《暂行办法》不适用于企业,但其所规定的回避亲属范围仍然具有指导性。夫妻关系最好理解,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近姻亲则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企业应当参照此规定确定回避亲属范围。有些企业自行将同学规定为“社会亲属”,也要求回避,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分歧较大,一般难以被接受。
为了贯彻亲属回避制度,企业往往同时规定员工需要主动申报,在入职时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对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员工不可能不知道,应该主动申报;但是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员工本人也有可能并不知情,自然也就无法申报了。所以企业对未如实申报员工的管理和处罚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不应该一刀切。此外,男女员工可能由于工作关系而发展了罗曼蒂克关系,进而形成姻亲关系,这也属于回避范围。有些企业不鼓励办公室的罗曼蒂克关系,也有些企业对此予以认可,甚至奖励双方共同长期服务,这体现了不同的企业文化和风格。
亲属回避制度还涉及如何回避的具体管理要求,这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法律问题。公务员的回避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即可,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调整工作岗位以回避上下级管理关系,还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需要慎重,毕竟亲属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劳动者的就业权。要是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那就没有什么问题,但员工也可能不同意企业的要求,甚至认为构成就业歧视,企业还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如果企业亲属回避制度履行了相应的民主程序,而且岗位安排比较合理,则员工不遵照执行时可以考虑转换为违纪处分,但是直接以违反亲属回避制度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则难以获得支持,相关条款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约定解除条件以致无效,所以不仅要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制订合理的亲属回避制度,而且操作中要合理运用,才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并降低相关法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