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设计与选择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依法缴纳养老保险是当然的法定义务,难道还可以有选择?不是不能协商不缴么?不是不足额缴纳还要补缴么?
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早就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则再次明文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此同时,《社保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应该说,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比例则按各地地方规定执行,但具体到缴纳基数则尚有讨论空间。不过千万别搞错了,不是你有权选择缴还是不缴,只是根据深圳自己的特区立法进行缴纳基数的设计。
一直以来,养老保险的缴纳牵动着各方利益,不仅事关国家,也事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养老保险缴纳要点一是比例二是基数,所以各方都关注这两个问题。比例各地自有规定,深圳算是最低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元旦生效后,用人单位给户籍员工的缴纳比例也只是14%,仍然远低于国内其他地区缴纳标准。但是,深圳的用人单位还是抱怨负担沉重,毕竟最低工资年年涨、社平工资年年加;无独有偶,深圳的劳动者也觉得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大,缴纳积极性不高,甚至有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近期某媒体人还宣称“低收入者放弃社保换工资系理性行为”,要不是现在不允许退保,估计会有更多的非户籍员工离开深圳时要求退保。
在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问题上,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从这些规定来看,缴纳基数的基础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所以当时的空间是利用1990年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进行“薪酬福利化”,简单地说就是把收入不做成工资,而是做成福利,这样就避免了缴纳养老保险。不过2009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一文下发后,绝大部分福利被纳入了工资体系,自然也就没有了空间。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深圳市在提高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同时,悄悄地把缴纳基数这个口子打开了。新《条例》一方面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另一方面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前后一对比,大家可以发现:如果不是按月发放的待遇并不构成“上月工资总额”,无需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就有了设计的空间,也就有了选择的余地。从《社保法》的规定来看,新《条例》并没有作原则性突破,只是明确了具体的标准而已,仍属可以接受的范围。从操作层面上看,只要不是按月发放的待遇,比如年终奖、半年奖、季度奖、过节费、双薪,都无需缴纳养老保险了。此外,双月交替发放交通补贴、全勤奖也一样可以回避养老保险的缴纳,同时又不影响劳动者实际收入和纳税成本。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深圳养老保险缴纳的基数确实是可以设计和选择的。
不过深圳有一些企业却是按广东省的规定以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这样一来不仅不能享受深圳特区立法的福利,反而深受其害。《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些规定与深圳的规定存在冲突,在深圳如果某月缴纳基数低于本人月工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钱没少出,还需要补缴,真是不幸。
国内现有的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模式有两种,一是按当月/上月工资缴纳的深圳模式,二是按月平均工资缴纳广东模式。广东模式虽然也有硬伤——如果劳动者次年收入较低,甚至可能出现当月工资不够缴纳养老保险的畸形现象,但广东模式在国内是主流。深圳采纳广东模式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为数不少,因为两种模式冲突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正在日益增加,如果有关部门能够认识到这些问题,确认可以选择模式,则不仅可以避免矛盾,更可以从法律上平息所有此类纠纷,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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