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有何待遇?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多样,有没领准生证的,有未婚先孕的,有计划外生育二胎的,不一而足。当然了,计划外生育二胎是主要的问题,至于没领准生证、未婚先孕都好办,给予合理时间补证后即可享受正常待遇,不过碰到非要做单亲妈妈或不得不做单亲妈妈的,还真是个法律难题。
此前笔者在《产假新政》一文中提及生育二胎问题,指出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而今年国务院新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这条删得干干净净,所以笔者暗忖:难道准备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各类生育职工实行人道主义了?现在没想到深圳劳动部门来真的了,日前深圳劳动部门下发了深人社专纪[2012]11号文,其中第七条专门针对“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问题”做了规定: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仍然”两字可是激起千层浪啊。以后无论二胎三胎,无论是否符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都可以享受产假待遇了?不仅可以有98天基本产假,还可以有15天难产假,也还可以有流产假。而且,对女职工更有利的是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意味着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无法终止,需要顺延至三期期满。
计划生育政策本身争论颇多,但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该政策没有调整以前,计划外生育二胎的待遇还真是要慎重考虑。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再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但并不代表是支持适用本规定,毕竟还有理解分歧,更主要的是,在实务操作中还受制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计划生育现行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规定得很清楚,计划外生育是双开,对非公职人员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有继续聘用的,也有劝离的,还有通过中止劳动合同来回避矛盾的。后来深圳为了统一操作,由深圳法院系统和劳动仲裁系统开会协调,以纪要的形式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深人社专纪[2012]11号文却规定“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不得”?这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么?这不与纪要的规定矛盾么?虽然该文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这更是自相矛盾:一方面是要“仍然适用”,另一方面却可以约定不适用?是待遇不适用,还是不得解雇一并不适用?晕死。
深圳虽然现在没有实施生育津贴制度,但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将来也是要按此制度执行的,深圳现在也正在修订相关的规定。如果按深人社专纪[2012]11号文的思路操作,将来劳动者计划外生育二胎三胎都可以要求社保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社保部门会支付么?我们拭目以待。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