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纪要》要点点评与解读(八)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的特色,也因此产生了无数新的法律问题,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为此经常开会研究,仍然挂一漏万。本款规定强调工伤等社保待遇纠纷即使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仍然一裁终局。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这得分两类情形,一是本属终局而写成了非终局,双方都有权起诉,劳动者不服,法院也不予审理。劳动者无所适从,不知道找哪里去说理了,难道只能找劳动仲裁委主任,要求他们自己撤销裁决?可是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只有用人单位有撤裁申请权,这个问题确实没有答案。另一情形是本属非终局,写成了终局,用人单位不服。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要以“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中级法院申请撤裁,不然劳动者不服仲裁起诉到一审法院的话,用人单位连抗辩的机会都没有。
《2012年纪要》规定: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点评与解读: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仅针对用人单位是终局的,这是特色中的特色,而且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撤裁,该款内容基本上是程序性的问题,就算是第4、5项,也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其他重要事实错误怎么办?劳动仲裁委算错数了而且不肯补正怎么办?
《2012年纪要》规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劳动仲裁的程序规定实在不完备,基本上套用了民诉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就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笔者就曾遇见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没及时交证据,而且开庭时迟到了,结果仲裁员不让用人单位代理人参加庭审,并以举证不能裁决用人单位败诉。这是一个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申请撤裁,二审法院法官为难死了,结果还是驳回了用人单位的撤裁申请。
《2012年纪要》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条第二款)
点评与解读:这款规定胡说八道了,明显坑人,为了简化审理程序减少案件也不能这么搞啊。
时效的前提在于存在实体性权利,没有实体性的权利根本就不会涉及时效问题。简单地说:你不欠人钱,还用得着说他时效过了么?《2012纪要》的规定就是说:你说你不欠人钱,我认定你欠人钱,虽然时效过了,因为仲裁时你没说他时效过了,所以视同你放弃了时效的抗辩理由。这不黑死人么?
没什么好说的,所有劳动仲裁案件,无论实体权利如何,答辩状最后一段一定要说上这么一句:“对方所有请求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而且均已超过时效,请求依法驳回。”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