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如何纳税?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如果就事论事,经济补偿如何纳税当然不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这一规定清楚明了,应该不会有什么分歧。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下发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受到了广泛欢迎。
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此前纳税服务司教条地将“解除劳动合同”作狭义理解,以至于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主动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也排除在外,引起了不少议论。而实际当中,确实有一些劳动者针对经济补偿可以免税的规定提出了一些要求,使得用人单位左右为难。
第一种类型是在协商解除过程中,劳动者提出了2N作为补偿标准(实际上是按赔偿金的标准来计算的),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有时为了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也同意了该补偿标准。这时候到底如何纳税?纳税吧,可能劳动者不答应;不纳税吧,万一税务部门说偷漏税岂不大麻烦?难道只能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所有税赋?这样水涨船高,用人单位也吃不消。
第二种类型是协商解除或单方解除过程中涉及代通知金。其实只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些理由解除而没提前一个月通知时才会产生代通知金,协商解除、裁员等情形下是无需支付代通知金的,可以劳动者习以为常地认为都需要给,为了避免风波,用人单位往往也妥协,这就又面临代通知金要不要纳税的问题。这还真没文件作明确规定,也得看税务部门的脸色,为了回避风险,一些用人单位索性把这个月工资在文件中也表述为经济补偿,至少将来税务部门查起来,留有回旋余地。
受此影响,遇到社保、加班等各类其他纠纷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常通过适当提高离职经济补偿的额度来避免分歧,减少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帮劳动者避税。至于能不能真的避掉,谁也不知道。
最后有一个小插曲,深圳2011年度社平工资经统计部门公布后,相应的经济补偿免税额也增加了,熟料有关部门最后修正了深圳统计部门的上年度社平工资,而深圳税务部门在2012年4月13日称: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7052元(含本数),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2012年7月5日,终于重新下文,废止了前文,并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65429元(含本数)。都是他们说了算,还好,中间那段时间受影响的人是得了便宜的情形,到不至于出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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