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劳动合同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是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在劳动法时代,常见用人单位不肯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因为担心劳动者拿了合同去告状;而劳动合同法时代,却出现了新情况:劳动者不肯签劳动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什么叫“未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搞得法院内部也是意见不一,广东省高院对此理解为“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深圳中院原来也按此来把握,但现在又改了,但凡没签劳动合同的,一律判决给两倍工资;此前涉及人事管理员工的此类纠纷从宽把握,但现在也是一律让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尽管有一个月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但司法实践中的两倍工资还是要计算11个月,而且此工资并不封顶,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讲,确实有一定吸引力,因而有了这类新型案例,所以保护劳动合同也成了新课题。
昨天报纸上就登载了一篇《谎称未签合同向企业索赔?》的文章,大意云R小姐辞职时称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向企业索取双倍工资赔偿,用人单位称签订了劳动合同,系被身为人事行政经理的R小姐利用工作之便自己取走。该案劳动仲裁和一审R小姐都败诉,但二审胜诉;而最具戏剧性的是,R小姐二审胜诉后,其公民代理人孙先生表示R小姐在胜诉后告知他:其实企业确实和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被她拿走了。文章还写道:“代理人证实属实,当事人对记者采访拒绝回应”。
孙先生所述是否属实我们不得而知,故事的真实情况到底如何我们也不敢妄加猜测,但故事引人深思:不仅仅是孙先生作为代理人是否应当披露此信息,更主要是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劳动合同,避免此类纠纷。
无独有偶,笔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也代理过此类案件。一件是用人单位某高管没签劳动合同,因为其主管是外国人,在这方面或许存在一些理解偏差,或许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尽管用人单位举出许多证据来证明至少是对方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存在自身的客观因素,但还是败诉。另一件就与R小姐的相似,也是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人员声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两倍工资赔偿,结果是用人单位胜诉。胜诉的原因在于人事管理人员自己在向劳动监察部门相关报表中确认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用人单位提交了其他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并申请调取存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资料。虽然该案用人单位也听闻该人事管理人员私下已取走自己的合同,但要不是有存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报告,估计用人单位也是够呛,所以胜也是险胜。
这类案例把用人单位如何保护劳动合同的问题推到了前台。董保华老师虽然开玩笑说要签多几份,要放一份到银行保险箱里,但这反映了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风险巨大。要知道,现在是事实劳动关系11个月工资的纠纷,将来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也会漫延,这类案件可是事关数十年工资!试想一下,工作10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退休时主张用人单位未签也一样是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而且是至退休时的所有期限!企业搬迁时经常遗失劳动合同,这可不是什么好事,一麻袋劳动合同现在看来远比一麻袋现金更重要。
为了降低风险,一些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领取时签名确认,以便建立劳动合同领取台账,这也是一个办法,如果劳动合同遗失,还有机会以此说明。不过这都得亲笔签名,不能代签,更不能只是在电脑里做个记录,上了法庭证明力都不够。还有一些单位,在每年培训学习各类文件时对简要的劳动合同信息再次确认,这也可以作为证据;用人单位在工资单中显示劳动合同签订信息,劳动者对工资单签名确认也是一种途径。
劳动合同的保护还涉及档案管理问题,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还应当放到劳动者人事档案里,如果放进去了,没有保留《档案递转条》或《档案递转条》显示的具体档案内容不清,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才叫冤呢,出于档案管理需要把劳动合同放进去了给人拿走了,现在反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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