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朝令夕改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略加调整后终于从草案变成了正式文件,同时也废止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两个文件。不得不感慨,高温津贴真是朝令夕改。
2005年8月深圳市政府出台规章《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3℃的,不执行本办法。这一规定与后来国家规定的精神相符,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本来省里只是制订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但广东省却突出骑兵,突破了国家的规定,在2007年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时规定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发150元高温津贴,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当时金融危机来袭,企业正值困难之时,所以反响强烈:社保部门都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而此规定仅一年就增加深圳企业成本40亿!而这一规定本来就与国家的规定不符!深圳市本来自有规定,为了统一,在2009年6月下文废止了自己的规章,所以当时深圳的企业也一样面临这个问题。
经各方争取,2009年9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号)回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东莞市劳动局,对《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属于福利,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011年在领导的关怀下,又出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通过正式的省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了每年6月至10月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降温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也就是说降温了的无需支付高温津贴,回到了国家的方向上来。
不料国家的意见似乎也在反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2012年5月修订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960年就颁发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但没有高温津贴的规定),征求全国人民意见。而征求意见稿却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性质不仅部里省里在打架,甚至不同部委也在打架(财政部2009年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就连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纳税也成了税务部门的实务问题。此外,该《办法》可没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中降温后可以不发高温津贴的明确规定,又增加了变数,搞不准又要推倒重来,用人单位真是无所适从啊。
虽然《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废止了,但却还给用人单位留了一个麻烦:当年按此规定给非高温作业员工每月发放了100元的高温津贴,能否取消?如果不取消,能否继续按100元发放?是否取消虽是个管理问题,但如果不取消又不按150元发还真可能会有法律风险,尽管可以以并非强制性规定为由抗辩,不过还得看法官脸色,就像年休假一样,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时离职结算都需要按2倍标准支付补偿,谁叫你取名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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