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角度下的福利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前一篇文章简要介绍了“薪酬福利化”与“福利薪酬化”,但是大家对福利经常产生困惑,所以有必要聊聊容易混淆的福利问题。
前阵子媒体报导说: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里从税法的角度提到了职工福利费,此福利是否“薪酬福利化”或“福利薪酬化”中的福利呢?
“薪酬福利化”与“福利薪酬化”中的福利是劳动法里不属于工资范围的货币性收入,所以也就有别于税法中的福利;但劳动法中的福利都属于收入的范围,都是要纳税的,与税法中的福利完全是两回事。
劳动法中对福利没有明确的定义,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没讲清楚,所以一直以来都在用统计口径中对福利的划分标准来执行。原来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解释规定上下班交通补贴、独生子女费、高温津贴、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项目并非工资,所以通常这些项目都被理解为劳动法角度下的福利。
实践中除了货币性福利外,还会有实物福利。月饼就是常见的实物福利,每年中秋,一些用人单位就发放月饼给员工,年年税务部门都喊发月饼也要缴税。当然了,如果发月饼通过偷梁换柱的方式走成本路线,员工确实可以回避税的问题。不过真查实了,企业也没好果子吃,还是小心为妙。
劳动法角度的福利却因2009年财务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而大大缩小了范围,该《通知》虽然规定了诸如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属于福利范围,诸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等,但除了独生子女费、高温津贴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常见项目了。这也就是“薪酬福利化”式微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税的范围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该法的《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些其实都跟劳动法角度中的福利费没有直接关系,即使是工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也因为主体不是用人单位而与税法中的福利费没有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是从税务角度出发,企业可以提取工资总额的14%用来支付法律规定的相关福利项目开支,不可能把这个14%的部分拿来直接发给员工,所以只有企业直接发给员工的无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福利才是劳动法角度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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