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新政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媒体播报这一信息之后,立马有许多人相询:何时生效?
最怕这种“原则通过”的东东了,大家都知道了内容,却不让大家知道生效日期,所以统一答复为需正式公布后才生效实施。从技术上讲是因为此立法主要内容温总已同意,但尚有一些细节需要调整,会上综合了大家意见,领导也给了一些指示,所以得再调整一下表述。再上会时间太久,而且占用资源,所以予以“原则通过”,根据指示调整后公布就行了,不再上会了。
问的问题可不只一个,另有N个,其中一个问题是难产假是否可以据此调整为2周?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是问题的来由。其实该《规定》不是法律,只是原广东省劳动厅的一项政策而已,但我们国家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所以广东地区一直照此执行。现在倒好了,国家将以行政法规的方式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将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那广东省的企业还执不执行这政策?如果广东自己不废除,还是会有麻烦,因为会有人主张从优处理。不过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可以借新法颁布之机调整公司原有制度,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以后真有纠纷再说,即使有风险,也仅属于理解分歧。多胞胎生育的问题亦如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一规定一方面继承了《社会保险法》,另一方面却暗示了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高于生育津贴部分的待遇。
这又是个问题。马上要被取代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都规定的是诸如“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等等,而且广东省和深圳市还正如火如荼就生育津贴如何发放、如何补差进行立法呢,看来都得再想想了。
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里这条可是删得干干净净,难道准备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各类生育职工实行人道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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