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被裁定违法裁员判处罚金8万?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这两天看到一则有关肯德基的新闻报导,标题是《肯德基被裁定违法裁员判处罚金8万》,吃了一惊,再一细看内容,却是文不对题,货不对板。
首先“裁员”一说有误导之嫌。劳动合同法对裁员是有明确规定的,大致上是用人单位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履行一定程序后解雇一批员工,而报导中的师某个案完全与“裁员”无关,仅仅是肯德基以其过错为由予以解雇。
其次“罚金8万”更是偷换概念了。报导的内容显示:“裁决肯德基支付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何来罚金?在劳动法领域,罚金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比如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违法派遣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课以罚金,而本案就现在信息来看仅是劳动仲裁,只是劳资双方对解雇一事存在分歧,似乎没有任何劳动行政部门介入,何来罚金?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文中仍有许多疑惑之处,令人不解。文中没有提到具体的解雇理由,但从“几次被公司给予书面警告”的表述来看,估计肯德基是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作为解雇理由的,所以师某诉请“双倍赔偿金”,奇怪的是仲裁委却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要确认师某“双倍赔偿金”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前提在于确认解雇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才能成立,如果合法,自然是驳回。笔者估计仲裁委是做了个平衡,一方面没有确认解雇违法,但另一方面因警告源于师某“疏于餐厅管理”,进而认定师某不能胜任工作以致被解雇,所以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肯德基的解雇理由是这样的么?至少在报导中没有明确。即便如此,仲裁员有没有行使释明权,有没有向师某解释并让其确认主张“赔偿”还是“补偿”?当然了,或许是我猜错了,也有可能肯德基就是以师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师某仍然认为违法,所以主张赔偿,但是,肯德基的律师有那么差么?难道连不能胜任解雇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都会不知道?
肯德基输掉了与师某的仲裁官司,从报导来看原因在于“肯德基未能证明公司已履行了公司制度中向员工告知的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肯德基是有规章制度的,但由于不能证明该制度员工知情,所以败诉。真是要命,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这类签收和培训证据的收集,否则制度再好,也不管用。更有意思的是,师某不是没签名,而是主张《员工手册》中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经过申请,鉴定机构认定签名不是师某本人所写,公司败诉就难以避免了。不过笔者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确实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因为笔者也曾有过类似案件,鉴定结果也是并非员工本人签名,令用人单位所有经办人员大跌眼镜。
肯德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至法院,但另有媒体却报导成“叫屈上诉”,显然是不懂诉讼中“起诉”和“上诉”两个概念的区别。
一个案件本身的情节已经让人产生诸多困惑了,经过这样一报导,更加让人云里雾里,这年头,真不知道如何获取真实完整信息了,也不知道该信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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