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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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简析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征求意见,笔者就其要点问题汇总并简析如下:
1、工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规定了派遣员工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再次体现,并强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这不算亮点,但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工会费,用工单位是比较在意的;进而产生的问题是工会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毕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经常不在同一区域。《规定》对这些问题都没有涉及。
2、报告与备案制度。《规定》不仅规定了派遣单位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还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备案制度: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注意两者性质不同,而且主体也都不同。
3、限制派遣劳动者人数。《规定》限制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其中规定: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虽然在国内不算创新,但至少提供了规范要求。
4、工时制度。《规定》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许这是因为GUCCI事件而采取的措施,避免因此而产生漏洞。
5、异地派遣。《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此规定一方面强制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限制派遣单位利用区域差损害派遣员工利益,不过派遣单位异地缴纳社保可是个麻烦,开户都困难,跨省更要命。
6、派遣协议。《规定》对派遣协议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不仅应当约定工作地点、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和人员数量,而且还应当约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约定退回条件有利于派遣业务的健康发展,但不知道将来执行的时候是否会要求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退回的范围。如果受限,此规定将毫无意义。另外,派遣期限现实中肯定是需要的,只是不知道如何平衡《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哪家用工单位不是连续用工的?除非该用工单位寿终正寝了。
7、岗前培训。《规定》此次对派遣员工的培训规定为用工单位的义务,但“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表述却让人困惑,岗前培训(尤其是一些不需专业知识的培训)是否可以约定由派遣单位处理呢?
8、派遣资质。《规定》要求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同时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前一定要小心核实派遣单位资质,不然责任可大了。
9、三性问题。《规定》对三性进行了界定,这是《规定》最大的亮点: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法律后果也规定清楚了: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三性问题的规范会对劳务派遣的滥用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不过话要说回来,在中国执行才是关键,有法不依的现象可不少见。
从以上总结的内容来看,此次《规定》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有不少独到之处,希望能够更上一层楼,要是能够明确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具有无因单方解除权,将会更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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