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规定的医疗期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同时也规定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一规定本来算是清楚明了,但上海广州则把这类疾病的医疗期改成了起点就是24个月,算是对劳动部的规定有所突破吧。
医疗期的计算一直是个麻烦事,劳动部规定的原则是累计计算,还专门举例说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一些劳动者,甚至管理人员都有误解:9月5日之前如果医疗期满则自9月6日另行起算一个新的3个月的医疗期。其实不是这样理解的,否则医疗期的规定太容易回避了。正确的理解是自3月5日起每次请病假的日子都可以作为一个起算日期,然后推算6个月内是否医疗期满3个月。不过实践中产生的案例让用人单位无从适从,劳动者知道这样的规定后,为了保住医疗待遇或避免被炒,在医疗期满前不再请病假,反而带病坚持上班,这样一来用人单位肯定是没有办法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医疗期满作为解雇理由了,而且只要计算准确,似乎可以做到任何一个6个月的周期内不会有3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工资最早的规定源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当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6个月内的,根据本企业工龄规定一定的工资标准,从本人工资的60%到100%不等;超过6个月部分,发放救济费,也是根据本企业工龄计发,从本人工资的40%至60%不等。后来劳动部199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国家没有再出台新的规定,倒是各地方根据不同情形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不同标准。比如深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这一规定不再以6个月作为界线区分待遇,应该更合理一些。也正是由于各地标准不一,所以操作中还是得看当地的具体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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