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于HR730

大家都说,真理是愈辩愈明的,可是现在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却没有了方向。
大家无限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给个说法,以便一统江湖,不再茫然。而该院内部就此问题也是争得一塌糊涂,从井岗山争到麒麟山庄,从麒麟山庄争到大庆,仍然无果。而且就连《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也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饱受争议而延后考虑,今年算是无疾而终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搞了一个《关于适用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院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这一规定来看,至少在上海区域答案是肯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止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上海的朋友告诉我说实践中产生了一例这样的判例,答案却不是按该意见来处理,而是相反的判决,甚至还得到了中院的支持,所以上海区域的实践操作也变得模糊起来了。
在深圳,此前我们曾代理一个相同的案件,从仲裁到二审,打得死去活来。仲裁用人单位败诉,一审也是用人单位败诉,二审时法官们意见不一,尽管此前第一个案例是判决用人单位胜诉,但由于内部分歧太大,所以去请示最高院的领导们,结果最高院的法官们各抒己见,深圳中院无所适从,只好说自己先抓个主意了,以后有了司法解释再从之。深圳中院抓的主意是判决用人单位败诉,所以案子也只好调解了。
同样在深圳,最新的发展却似乎又有点转向。某案涉及此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表示同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原劳动合同期满,所以要重新协商新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新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劳动者表示无法接受,所以双方就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事未能完全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因与劳动者协商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和相关待遇未果,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毕竟《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只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强制要求维持原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其他条件,所以这些条件也只能通过再行协商解决。法院还认定,由于用人单位的新的待遇标准支付办法不同,构成未达到维持劳动合同原约定条件,所以该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2008年以来的经济补偿。这一判例也是言之成理,所以深圳中院予以维持。
现在不少劳动者掌握了相当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所以涉及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很不好处理。除了劳动者肯提前在《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或《确认书》之类的文件中明确同意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外,上述判例的办法或许可以作为应对故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之类请求的对策。至于将来会有什么变数,最高人民法院现在都说不清楚,w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