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缴不缴社保?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表在HR730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终于正式出台,也算是盖棺定论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都得参加社会保险了。
可是,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就业的,要不要缴社保呢?今年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要缴的,其中第1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港澳台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不过正式出台的办法却没了这条,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就业要不要缴社保又成了问题。
从立法的进程来看,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至少照顾到特殊因素而留了余地,待将来考虑成熟后再决定。国家决定之前,港澳台同胞境内就业是否缴纳社保就得看地方的操作了,又回到了各自为政的时代。
深圳的规定是港澳台同胞可以参加。深圳在2005年下发过一个《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与深圳相似的还有上海和天津。天津市劳动部门2008年颁布《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规定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上海也在2009年通过通知的形式规定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内就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北京的规定就不一样了,不是规定“可以”参加,而且“按照”参加,其实就是必须参加的意思。《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但从具体条文上可以看出港澳台同胞是应该缴的。无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还是生育保险,国家大法都强调了“职工应当参加”,外国人都是职工,港澳台同胞就不是职工了么?所以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缴。如果考虑双重劳动关系或其他因素导致港澳台同胞在当地已有缴纳的,至少应该通过法律另行明文规定是否缴纳以及如何缴纳和相应的衔接问题。派遣的港澳台同胞应该可以不缴,毕竟派遣的劳动关系不在境内,而且也可以合法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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