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我也不裁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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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说“相煎何太急”,还是说“会在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你们的离职问题”,我要是管理层,打死我也不裁员。
裁员要分两个层面,一是公司让员工离开,二是公司以法律意义上的裁员让员工离开。两者结果表面上是一样的:员工离开了公司,但法律意义上是完全不同的。
让员工离开公司的方法很多,可以协商,也可以以合同期满为由,还可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当然也包括裁员。但是如果仅就裁员而言,可就不那么简单了。
首先,需要有理由,这些理由包括:(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次,需要有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最要命的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且,裁员不得裁职业病人,不能裁患病员工,不能裁三期员工,也不能裁工作15年以上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
保护弱势群体肯定是需要的,但一定要有个平衡点,比如德国,就规定得更细,对于生产需要的管理或技术员工,就允许保留,而非一味简单照顾另一方。而我们国家的裁员,几乎是一边倒地让企业承担了政府该做的事,至少是部分承担了。按照上述现行规定裁员裁完后正常情况下只能剩下老弱病残,企业也就加速走向破产了。
一旦裁员,肯定群情汹涌,一步不到位,哪怕是少开一次会,或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政府部门一定都会揪出来,然后告诉你:裁员无效。企业就惨了,至少是两倍补偿作为赔偿,甚至还得先收回,然后再想办法处理。正因为裁员一旦无效,员工要价可以大幅上升,所以员工会对法定裁员更加认真审视,导致双方矛盾愈发激烈。
就算真的是需要减员增效,就算是真的存在法定裁员的理由,笔者也会考虑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上靠(注意:不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然后以此作为理由与员工沟通,尽可能协商,签订协议。为了促成协商,企业或许需要拿多点糖果,但也好过裁员无效的结果。如果实在协商不妥,通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措施可以有机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而非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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