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企的最低工资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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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闻标题,吃了一惊:北京外企的最低工资高于标准1.5倍?!怎么可能会有两个最低工资标准呢?再看内容,才知道原来并不是最低工资问题,而是集体协商问题。
最低工资上涨几乎是肯定的,只是涨多涨少的问题了,毕竟CPI涨在面前,不涨最低工资老百姓一定会骂的了。企业为了招人留人,也在涨工资,只是说涨最低工资还是第一次。相关媒体的报导最后也透露了玄机:除极个别岗位外,其实参与集体协商的北京外企绝大部分岗位待遇是高于最低工资1.5倍的。这不摆明了作秀,完成工作任务而已。
其实广东地区早就在闹这事了。广东省拟出台《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规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毕竟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而目前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相关规定,而其他类型企业没有,上海和江苏都相应出台了相关指引,广东地区就此立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是进一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强制企业与企业员工进行工资谈判,以期有效提高员工待遇,缓和社会矛盾。
就这样的一部地方法规,没想到草案一经公布,反应非常激烈,尤其是香港同胞,更是在香港媒体上刊登巨幅广告,号召发难,阻止条例通过。条例三年三读,至今未果,看来立法部门确实受到影响了。
 深圳也在立一部新的地方法规,也是关于集体协商的,法规名称暂时是叫《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据说有意见认为应该改名为《深圳经济特区集体谈判条例》。这部法规的目的也在于规范集体协商,尤其是工资的集体协商,同时规范工业行动(说白了,就是罢工,大陆法律体系不承认劳动者的罢工权,不敢直接说而已)。这一规定比《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内容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似乎香港同胞却没有那么大的反应,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其实不必过分担心。深圳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早就有规定: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调整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每年至少协商一次。这个条例是2008年生效的,近三年来,至少笔者没看到哪家企业在执行此规定,无论是国企还是外企,更不用说是私企了,也没见到哪家企业因而挨罚的。
政府自己也很担心这个问题会失控,所以很小心,就算是立了法,在实践操作中也可能会按张五常先生说的“打松张”,反正中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基本上是政府说了算。
实话说,笔者倒觉得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确实有必要,否则员工确实没出路,不能上路,也不敢大声喊加工资,最后只能是用脚投票,大家都没好处,搞急了,又来一个盐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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