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实习与见习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己发表在HR730
现在用工又紧张了,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想尽办法招人,一些中介甚至以介绍大学生到公司实习来谋取利益,这可是有风险的事。
原劳动部一纸规定,说大学生实习不视为就业,以致不少人也一直认为只要是实习,就不是劳动关系。正因为如此,不少用人单位热衷于“招用”大学生来实习,没劳动关系可以不发工资,可以不上社会保险,能够大大节约成本,而使用时都按正儿八经招用的正常员工来安排工作。当年广东某著名五百强企业使用大学生实习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最后就是用劳动部的文件抵挡过去的。
但是,劳动部的规定是有条件的,这些大学生必须是在校的,而且是利用业余时间。如果大学生一年到头都在用人单位实习,就算是真的在校在册,也一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尤其是“顶岗实习”这样的情形。其实,实习是存在多种类型的,还应该继续进一步区分并加以规范,才能适应社会的整体要求,不能一味简单地以实习替代工作来回避责任。
至于中介居间介绍实习,《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虽然没有直接否定介绍,但介绍过程中能避免任何组织或管理行为么?显然很困难,一旦出事,肯定会被认定为违法。
既然提到实习,也就不能回避见习问题。原来的见习是指大学生毕业分配到用人单位后工作一年内的期间,一年期满表现合格后予以转正。可是这种人事部门的规定在1995年劳动法生效后已经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存在冲突了,所以日渐式微。现在各地将大学生见习的概念进行了改造,多指大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到政府认可的见习基地进行工作锻炼,以便积累工作经验获得就业机会。《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甚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规制,这是国内第一部此类地方法规。
见习的关键也是没有劳动关系,只需要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不过要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而已,应该说是用人单位最理想的一种变相用工的合法途径,只要遵守条例的一些规定即可,比如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见习人员不得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未经见习人员同意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等等。
大学生的实习与见习既有类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关键在于要准确掌握相关规定并加以合理运用,才能既满足法律规定,又符合企业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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