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四、违纪罚款及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对违纪员工予以罚款,不只事关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劳动者切身利益,还涉及行政部门执法和司法部门司法。
从国家层面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可以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此后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劳动部还在相关补充规定中进行解释,强调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减发。
广东省相关行政部门在执法中却不太支持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问题主要出在如何理解《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其实《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些规定也并非不许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罚款,只是强调要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前述国家规定就是相关依据。但在实践中一些媒体宣传解读成广东省立法不许对员工罚款,而且广东省一些地方劳动部门在执法时自己也这么理解,所以除深圳外,广东省其他地区现在基本都不允许对违纪员工罚款。深圳则因有特区立法权,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实施经济处分,只是要求不超过当月工资的30%即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专门就前述“冲突”向深圳市人大请示,深圳市人大专门回函确认适用深圳特区法规,才算在法律上解决了这一法律适用的问题,简单地说,在深圳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对违纪员工予以经济处罚。
尽管国家允许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仍然需要注意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罚款程序问题,不可以随意在工资中扣减相关罚款。一方面是要保障劳动者生活所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还规定:“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一方面最好让员工签字确认,同意在工资中扣款或同意另行缴纳相关罚款。如果员工确有困难,应当允许分期扣款或分期缴纳,必要时也应当允许劳动者申请适当减免。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深圳2022年修订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一方面除了规定“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强调用人单位扣减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另一方面,将原来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这一内容做了删除处理,尽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还没有调整,但有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看齐的倾向,将来也可能因此产生新的纷争。
对违纪员工罚款一事还需要与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分引发的薪酬标准调整区别开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既有经济处罚,也要求赔偿损失,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只是操作中要注意执行的问题,可以考虑先予以经济处罚,再要求赔偿损失,以避免出现扣除后劳动者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
对违纪员工的行政处分如涉及撤职、降级、降低岗位等情形,根据同工同酬原则,也根据岗变薪变规则,用人单位可以适当调整劳动者的薪酬标准。《人事处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尽管这一规定只是针对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但结合此前《奖惩条例》和《辞退规定》相关规定,再从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角度来理解,任何类型的用人单位均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合理地制订对违纪员工的处罚规则,也可以规定与撤职、降级、降低岗位相匹配的薪酬调整方案,这都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
此外,2023年5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其中第66条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职工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要求赔偿,并停止发放延期支付薪酬以及追索扣回已发放的薪酬”。这一《指引》虽然不是部颁规章,但也是国家层面上的指导性规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且该《指引》还确认了对劳动者薪酬可以进行“个别调整”: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或近几年绩效考核结果,适度调整薪酬水平;对于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劳动者,可以降低薪酬。这一允许用人单位适当进行薪酬调整的最新精神,也可以理解为支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出现违纪行为考核结果较差时进行绩效运用降薪,这一运用即便不涉及撤职、降级、降低岗位等情形,也仍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而不应理解为违法“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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