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1997年,广东省劳动厅下发了《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梳理汇总了当时适用的假期及相关待遇,细化了一些规则,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发以来的探亲假等一些实际问题,并明确了职工非因工死亡时家属可以享受三项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但是,《暂行规定》同时却又将“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除外,留下了纷争。
深圳是国内最早设立养老保险的城市。深圳市政府1992年就出台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只是当时没有规定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此后1998年深圳市出台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条例》),其中就明确规定了员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只包括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这样一来,深圳企业是否要支付《暂行规定》中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就产生了分歧。主张无需支付的观点认为,《暂行规定》明确了“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除外,而深圳有自己的立法,属于除外的地方,而且《暂行规定》并非法律,效力也低于特区法规;再者,深圳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与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相关,更具有合理性且整体上并不减损员工家属利益。主张需要支付的观点认为,尽管《暂行规定》与《特区条例》不相同,《暂行规定》效力也低于《特区条例》,但两者并不矛盾,在《特区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出发,深圳企业仍然应当执行《暂行规定》。相关争议持续了数十年,深圳的司法部门对此也认识不一,致使此类案件的结果莫衷一是。而《特区条例》在此后20余年历次修订时,均坚持了相关规定,并没有增加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这一特殊待遇。
可能是各省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人社部2021年发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颁规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统一了各地职工非因工死亡家属待遇标准:一是只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没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二是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均由社保负担;三是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而抚恤金标准则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至此,《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争议不复存在,也无需再执行,毕竟国家统一了待遇项目;与此同时,相关待遇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基数也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待遇项目争议随着国家规定的出台得以解决,但国家的规定却又引发了新的问题,毕竟一些用人单位可能未足年缴纳养老保险。2023年9月23日,广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以下简称《待遇规定》),该《待遇规定》更是将这一问题放大了。因为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挂钩,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待遇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这样一来,把几十年前的旧账都翻出来了。深圳当年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要做好准备,一是要补差,二是可能会引发官司。不过国家在立法时还算做了平衡,抚恤金只与缴费年限相关,与缴费基数无关,所以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形并不会影响抚恤金标准,不会因此产生赔偿问题,大幅减少了相关纠纷。如果抚恤金与缴纳基数挂钩,恐怕会更麻烦。
 
PS: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已废止)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
第四十条 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2023年)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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