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对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意义深远,而且对劳动争议的审理也有重大影响,现就相关要点简述如下。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条确认了在线审理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时间,但另一方面也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有人担心在线审理无法核对证据原件,因此更愿意线下审理,但是,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到法院阶段前已经经过了仲裁程序,通常证据基本已经固定且经过了一轮质证,所以基本都已具备在线审理的条件,可以预见将来进入法院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大量在线审理。
  《民事诉讼法》将第87条改为第90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也是将来的趋势,同样是运用科技力量来提高效率。不过电子送达仍然要以受送达人同意为条件,所以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送达方式的情形。电子送达固然方便,但也有一个弊端,就是当事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查看,以至于没注意到送达时间,甚至可能影响到上诉权等相关权利的行使,所以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都需要特别注意随时查看相关文书是否送达,以免遗漏。作为律师,笔者更愿意采用传统送达模式,以降低相关风险。
  《民事诉讼法》将第162条改为第165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相关修订将一审终审的标的额提高到了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而且超过50%但在二倍以下的,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将来会有更多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终审。此前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专门增加了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一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但打破了“二审终审”的传统,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与《调解仲裁法》一裁终局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这两大国家层面的程序法如何衔接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争议进入一审程序后如何适用“一审终审制”可能存在理解分歧,而且标准也不一样。《调解仲裁法》规定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为限,而《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适用于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民事案件;《调解仲裁法》需要逐项分解请求以判断相关请求项是否适用“一裁终局”,《民事诉讼法》则无此规定。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66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即意味着不是一审终审。对于劳动争议而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类的案件属于人身关系的案件,不能一审终审。笔者曾经代理过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因标的额较小,一审法院通知一审终审,但相关问题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经过沟通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后法院认识到该案情况特殊,遂调整原通知,改为正常程序进行审理,最后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并未一审终审。此外,劳动争议因为仲裁前置,反申请需要在仲裁阶段提出,所以不存在法院阶段反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反申请被仲裁机构驳回且不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就该反申请起诉到法院时,应当视为当事人提出了反诉,也不能一审终审。从诉讼策略上看,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67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这一条对劳动争议来讲不仅会加快审理速度,而且会加大维持仲裁结果的可能性,所以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败诉后到法院改判的几率将进一步下降。
  《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作为第168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劳动争议案件量多年以来持续上涨,两个月内审结的新规定让法院压力更大了,对案件审理质量多少会有些影响,照抄仲裁结果的可能性也因此而增加,所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用人单位更应当重视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的应对。
  《民事诉讼法》将第169条改为第176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现在很多法院对劳动争议二审案件都采用变通的“调查”、“询问”等形式来避免正式的开庭审理,以节约时间。根据这一规定,要是上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基本上就不会开庭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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