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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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点评:《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计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制度,以最大限度照顾劳动者。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不过先行裁决制度在实务中比较少用,因为劳动争议审限本来就只有45天,情况确实特殊的,快审快结即可,没必要在程序上搞得太复杂,毕竟先行裁决后可能一案分为两案,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与立法本意相悖。裁决先予执行也比较少见,笔者执业20年,也只见过一例。该案当事人身患绝症,涉及医疗补助费等待遇,更主要的是当事人及家属百般纠缠闹事,仲裁委竟然裁决先予执行上百万医疗补助费,理由是法律的规定是不低于,所以可以酌情裁决。法院执行部门收到案件后感觉案情异常,一方面不得不受理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另一方面慎重研究后只让用人单位转款到法院,暂时不支付给当事人。事后证明法院执行部门的做法是对的,因为该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被全部改判了,当时要是真的先予执行了的话,执行回转可就麻烦了,毕竟员工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点评: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很有必要。只有调解结案其实才算是真正解决了问题,否则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仍然可能会会有再审甚至是执行程序,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都影响社会和谐。调解书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不允许反悔,但是,调解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先履行送达程序,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必须签收了才行,所以一旦调解成功,要尽快安排双方当事人签署并送达,以免节后生枝。
  调解一个案件不容易,往往比裁决或判决一个案件更麻烦,更花时间。不只要看双方是否有和解的空间,也还要反复沟通并运用各类技巧,才有机会促成调解,仲裁机构和法院对调解结案的案件KPI考核打分会更高一些,也确实值得。
  更麻烦的是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希望一揽子解决所有的问题,涉及的范围会比较广泛,往往超过仲裁请求范围,甚至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所以在调解书之外双方当事人还可能需要另行签订一份《和解协议》,毕竟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时无法将所有内容都纳入调解书里,只能采用这一变通处理手段。但是,《和解协议》尽管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反悔的,都可能再次启动法律程序,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不过仲裁机构和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这类《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毕竟此类和解原则上不会有无效情形,也不适合鼓励当事人反悔。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点评: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限是45天,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也只能延长15天。《调解仲裁法》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有可能出现仲裁没结案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况。最高院一方面不可能对抗《调解仲裁法》,但另一方面也不希望出现这一情形,所以进一步规定了除外情形,认定了一些合理事由作为不受理的依据,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不过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毕竟直接启动法院程序未必对自己有利,一是得罪仲裁机构了且不说;二是仲裁有些案件是一裁终局的,当事人去了法院就丧失了这一机会;三是仲裁案件确实比较多,也有相应的流程要求,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都能理解,所以目前笔者尚未遇见此类案例。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些规定意味着只有对方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无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都必须终结督促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所以最高院需要区分类型,在本条中规定有调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否则只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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