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王永珍事件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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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7日下午,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王永珍不幸遇害身亡,举国震惊。人们在讨论凶手姜文华何其凶残的同时,也把矛头对准了高校中的“非升即走”制度。相关事件涉及劳动法诸多问题,笔者结合复旦大学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王永珍遇害案件的几点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所披露的信息探讨其中劳动法要点,希望大家能够更理性地思考相关问题。
        一、聘用合同是不是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7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而已。
        二、姜文华签了几次聘用合同?
     《说明》显示学校与姜文华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7月经 姜文华本人申请,学校与姜文华续签1年期聘用合同;2020年11月经姜文华本人再次申请,学院再一次与其续签了1年期聘用合同。从上述信息来看,姜文华很可能与学校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不过2020年11月才再次申请,具体期满日是哪天并不明确,即可能是2021年8月31日,也可能是此后的某个日期。
       是否能够认定双方签了三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也要看“续签”具体情形,如果只是变更聘用合同期限,则也可能只认定为签了一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上海市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办法》虽然只是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发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是国务院的规定,但相关规定对当地事业单位具有约束力,也符合基本法理。
       即便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期限,次数认定也可能会有分歧。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各地规定不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2条则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在笔者所知范围内,上海没有类似规定或纪要,因此如何认定协商变更聘合同期限一事还有空间。
       三、学校是否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办法》第37条规定:聘用合同期满的,聘用合同终止。这也是常识。但是,学校有可能已经和姜文华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姜文华也可能向学校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要求,此时能否期满终止已经出现法律问题了。因为《条例》没规定的得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在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理解分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点对此理解为“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持完全不同的观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姜文华签订了几次聘用合同可能会成为法律争议焦点。
        不过这事学校也有法律空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其实对《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做了修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论此前签订过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可以适用这一规则。此外,《条例》第14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这一规定是特别规定,也可以理解为排斥了《劳动合同法》其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则。这样无论签订几次聘用合同,都可以在期满时依法终止。
        学校在《声明》中表示:“截至2021年6月7日,姜文华与学校签订的1年聘期合同尚未期满,学校并未作出与姜文华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这句话虽应是事实,但却大有深意,可能是对签订了三次聘用合同的法律风险有所顾虑。或许当时王永珍只是向姜文华传递学校将在期满时不再续聘的意向,结果就出现了悲剧。
        四、考核及其他
     《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考核义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对考核结果不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无论对考核制度是否有不同意见,即便是王永珍代表学校通知期满不再续聘,都不能成为姜文华行凶的理由。“非升即走”本身就是考核结果的应用,这也是社会竞争的合理要求。合同制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也是我们国家打破“大锅饭”以来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事业单位及其职员,无论是否在编,一样要适用这一规则。如果不能就此达成共识,只能说明全面依法治国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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