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配套民法典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综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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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配套民法典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综述(一)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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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生效前夕,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并将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实话说,笔者看到相关新闻时很是愕然。《民法典》固然重要,但确实与劳动法关联不大。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却又有别于民法,近现代工商业的繁荣,使得劳动法飞速发展,也形成了其特有的理念和规则,学界逐渐将劳动法归入社会法范畴。作为社会法的台柱子,劳动法自成体系,也自有规律,或许将来也需要自成法典。《法国劳动法典》就是先例。
        笔者利用新年假期对比研究了一下《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的主要的司法解释(通常是指法释〔2001〕14号、法释〔2006〕6号、法释〔2010〕12号、法释〔2013〕4号这四份司法解释,习惯称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发现《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只能算是对原有司法解释的清理,基本上没有什么新规定,只是个别条款因为其他法规变化等因素有所调整而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新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一梳理有必要性,也有相应的价值,但冠以与《民法典》配套的名义确实言过其实了。《民法典》立法热闹了几十年,根本就没有带劳动法玩的念头,民法学者没几个正眼看过劳动法,要么不屑,要么畏难。最高人民法院突然宣布《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配套了,确实有点牵强。
      《民法典》直接涉及劳动法的规定非常少,皇皇1260条,十几万字,笔者认为也就只有第1191条这一条直接相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内容原本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里有规定,《民法典》只是补充了用人单位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的追偿权,算是平衡吧。《民法典》与劳动法间接相关的内容倒还有一些,比如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194条、第195条)、预约合同的规定(第495条)、电子合同的规定(第469条)、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111条、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8条)等等。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劳动法没规定时套用民法相关规定或相关原则,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看,《民法典》对劳动法也确实会有影响。比如预约合同终于在立法中有一席之地,因此将来劳动关系中聘用通知或三方协议之类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协议均可参照预约合同的规定来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国家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来会有更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确实要注意,不仅采集劳动者信息时要遵守相关规定,披露劳动者信息时也一样要遵守法律要求,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电子化的问题,国家人社部之前已有批复,司法部门也已取得共识,认可了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在法学界长期以来确实不太受待见,你见过哪个劳动法博士?都是挂靠在其他法学学科博士点拿的学位,笔者也不例外。若干年前,笔者参加过一次劳动法研讨会,在场有劳动法学者自嘲全国只有十九个半学者研究劳动法,可见研究力量薄弱。现在情况应该有所好转,开始有劳动法学者获得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提名了,但法学精英还较少深耕劳动法,劳动法学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劳动法又到了风口之上,不只是因为十几年来劳动关系领域一直纠纷不断,劳动争议案量持续攀升,更主要是在新的环境下,既出现了新经济、新业态,也出现了新思维、新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希望更多的民商法学者能够参与劳动法的理论研究,也希望司法部门能够制订更好的规则,来满足全社会的需求。笔者注意到《劳动案件司法解释(一)》用了“(一)”字,应该还会陆续颁布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草案提炼为新的司法解释,还是梳理汇总各地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制订的各类纪要?笔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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