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40年礼包”特殊工时及其他劳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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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40年礼包”特殊工时及其他劳动法律问题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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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发布后,深圳迅速行动起来。2020年10月29日深圳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展开了初步探索,将草案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实行范围,经集体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调整成了“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范围,经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这一调整虽然仍有商榷空间,但至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其实,深圳“40年礼包”不只包括《试点方案》,也还包括《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授权清单》),要将两者结合起来看,才能更清楚地理解中央精神。《试点方案》和《授权清单》除提及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外,还涉及其他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值得大家仔细研究学习。
      《试点方案》第九点“健全要素市场评价贡献机制”中提及“率先探索完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深入推进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支持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探索与企业市场地位和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增量业绩决定增量激励的薪酬分配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虽然后者强调的是国企改革,但与前者要求探索“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的精神是一致的。简单地说,就是要由市场来决定待遇,不能吃大锅饭。此前深圳公布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要将原来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由“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修改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这一修订,与《试点方案》的精神完全契合,既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也体现按劳取酬,还可以大幅降低奖金纠纷,利莫大焉!
      《试点方案》第十四点“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制度”提及“按程序赋予深圳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权限,探索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这一规定显然将进一步降低门槛,有利于用人单位引进外籍人才。
     《授权清单》其实是对《试点方案》的细化,不仅有上述劳动用工方面的授权内容,更有所突破。《授权清单》在第4点“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不只是规定要“扩大特殊工时制度适用行业和工种岗位范围,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同时也提及“允许修订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经济特区法规”。而深圳恰好正在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个中深意,耐人寻味。
     《试点方案》要求坚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同时提出“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开展相关试点试验示范。”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在2020年11月4日特别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支持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加快完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下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加班认定依据、薪酬计算标准等司法政策和审判规则。加强跨境用工司法保护,准确认定没有办理就业证件的港澳台居民与内地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效力。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加强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人才跨所有制流动等法律问题研究。”不仅针对特殊工时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方向,也提出了加快推动完善与特殊工时息息相关的其他劳动用工难点问题,同时还涉及外港澳台人员就业性质等问题。
       上述劳动用工法律问题虽然并非全面完整的体系,但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既有薪酬问题,也有就业问题,还有绩效考核等问题。这些问题串在一起,隐约可见新的劳动用工改革思路,深圳的胆子可再大点,步子可以再快点,既要为自己闯出新的天地,也要引领全国走向新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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