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观察:许家印能炒掉于汉超么?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近日媒体披露,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于汉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广州市公安部门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随后恒大俱乐部公告开除于汉超:“球员于汉超严重违反《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之‘九开除'的纪律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一石激起千层浪,于汉超被开除一事迅速引发诸多讨论。郝姓前足球大佬更是“义愤填膺”,极力打抱不平:“于汉超涂改车牌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接受惩罚处罚,违法但不是犯罪,更不是刑事犯罪,至于队规那是家法,解除合同没问题,拿钱来拿违约金来,是桓大拿给于汉超而不是于汉超拿给桓大。想不付工资不拿违约金解约,你们以为国际足联是国家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的呢?”甚至都放了狠话:“在这里跟恒大的高层说一声,尊重一下劳动法,这个行为够不够解除合同的程度,别把足球运动员都当成工具,给自己留点后路。”
        郝某自以为得了高人指点,知道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懂了点劳动法。言下之意恒大已然构成违法解雇,要恒大赔偿违约金。果真如此么?
        通常球员与球队俱乐部之间会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应适用劳动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郝某认为于汉超只是被行政拘留,不足以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一样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球员“三九”队规》明确规定了:“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者,开除”、“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者,开除”,从这个角度看,恒大开除于汉超并非师出无名。于汉超作为恒大著名球星,公然故意违法变造车牌,确实会给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而公安部门的处罚坐实了于汉超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恒大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如果于汉超申请劳动仲裁,估计会就恒大队规的民主程序发起挑战。民主程序包括讨论程序、协商程序和公示程序,少了哪个环节都会有风险。但恒大同样会有自己的抗辩理由,只要于汉超签名确认过该队规或双方约定该队规作为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队规已转换为双方约定义务,也有机会说服仲裁员。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算没有队规或队规的民主程序有瑕疵,于汉超被行政拘留15天也已构成旷工,完全可以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恒大援引这一规定也可以获得胜诉机会。
于汉超还可能主张其被行政拘留不构成旷工,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非无故不到岗,无故不到岗才构成旷工。可是,变造车牌明显属于故意,并非过失,这一理由显然也不能成立。于汉超甚至可能主张,被行政拘留15天里只有10个工作日,不足以认定为严重;公司在他被拘留后马上公告开除,还没形成旷工事实等等。这些确实是抗辩理由,但是,这些说辞恐怕难以洗白自己违法的主观故意,也难以被仲裁员接受。
        中国男足一直为群众所诟病,能力是一个原因,素质也是一个原因。对法律都不敬畏,还能好好踢球么?还能让老百姓支持么?


更多劳动法律法规资讯,请扫码关注瀚诚劳动法公众号: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企业邮箱登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