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疫情期间,深圳地区的企业可以考虑如下员工安置方案:在延迟复工期间,依据《国家意见》安排员工休假,也可以安排员工停工;在延迟复工期满后,仍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考虑安排员工休事假,复工了的企业则需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安置路径。对于客观不能返回复工的员工,可以安排远程办公或休各类假或事假;主观不愿返回复工的员工,一样可以安排在家办公或休各类假甚至事假,拒不接受的可以保留处分的权利;返回后因被要求自隔离观察而不能复工的员工,可以安排其在家办公、休年休假等等,但将来可能产生纠纷。

疫期深圳员工安置方案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本文已发表于“瀚诚劳动法团队”微信公众号、HR730、CCH、LexisNexis
 
        COVID-19肺炎疫情突发,对劳动用工影响非常大。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诸多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抗击疫情。但是,有些政策模糊不清,有些存在理解分歧。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解决实践中的各类用工问题,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已发布的各类疫期用工政策,总结出以下疫期深圳员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休假,也可以安排员工停工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什么性质存在理解分歧,不少员工主张这段时间属于国家特殊规定的带薪休息日,企业不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对于企业安排这段时间休年休假员工抵触情绪很大,毕竟事关个人利益。员工引用广东省两规定作为依据:一是省人社厅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二是省人社厅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广东解答》),其中提及“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两规定强调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安排休年休假,未复工期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020年2月4日,深圳市人社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19条举措,其中安排休年休假和停工的相关表述与广东省的规定基本相同(https://mp.weixin.qq.com/s/yLUIuid6C1Ip6n7eNGNx2w)。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本来就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安排,而且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等机构2020年2月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意见》),否定广东省以及深圳人社局上述规定。《国家意见》为部颁规章,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各地政策,其效力比广东省、深圳市的高,而且颁布时间在后,各地方均应当遵照执行。《国家意见》明确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也就是说,履行协商程序即可,并不需要协商一致,协商的内容是优先使用哪类假,而不是协商同不同意企业安排休假!《国家意见》还特别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这就明确了是否停工是企业自主行为,如果企业决定停工,才适用停工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停工,员工不可以享受停工待遇。其实《广东通知》当时规定的也只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后来《广东解答》却变味了,写成了未复工期间要支付工资!好在《国家意见》及时纠偏,否则广东的企业还真得被迫停工了!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安排停工,也就有权不安排停工。不安排停工期间可以灵活用工,可以在家办公,无法安排灵活用工或在家办公的,可以安排休各类假。
 
         二、延迟复工期满后仍无法复工的企业可以考虑安排员工休事假
        2020年2月10日各地延迟复工期满,但很多企业仍然无法复工,一方面地方政府设置了复工条件,   企业难以满足;另一方面是员工无法回来、不想回来、回来后被隔离或观察,用工矛盾更加突出。虽然2020年2月11日上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明确指出“将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但是一些企业确实没办法筹集到相应的口罩等防护物资,也有所顾虑,轻易不敢复工。尽管2020年2月6日广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广东措施》),明确要求:“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但地方政府未必能做得到,而且僧多粥少,估计短期内很多企业还是难以复工,所以企业必须面对这一困难。
        2020年2月7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深圳措施》),其中明确规定:“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预支”年度内的休息日,将来依法保障员工每周休息1天即可,所以深圳企业还可以有这一操作空间。虽然员工可能对此会有意见,但有政府的政策依据,企业这样安排应该会得到政府支持。如果企业有所顾虑,也可以保留变化余地,不明确复工前这段时间的性质,将来结合复工时间及企业实际情况再决策。员工询问相关工资待遇如何发放时,可以表示目前政策不清晰,将来会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安排来执行。
      《国家意见》明确了“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是可以安排年休假等各类假,所以无论2020年2月10日前后,企业均可执行这一规定。但是,年休假毕竟不多,调休也不是人人有,“预支”的做法也有风险:一是员工不满,二是员工辞职后就不可能补回来了,所以还可以探索中止劳动合同或安排事假的方案,毕竟事假也是假。
        笔者接触过的所有地方政府与疫情相关的劳动用工政策中,只有《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提及中止和事假概念,值得各地参考学习:“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安排事假其实是一个不错的安置方案,合情合理也合法。一方面是尊重了不可抗力这一事实,另一方面也较好地平衡了劳资利益,既降低了企业成本,也保住了员工的就业岗位。现在的舆论风向有点问题,而且一些地方政府没能精准把握中央精神,没有同时抓防控疫情与保就业,不少人仍然主张企业复工前要给员工全额发工资或者认为企业构成停工至少要给员工发一个月全额工资。其实这些观点并没有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相关政策文件直接引用停工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更是误导了员工,所以《国家意见》对此也进行纠偏,强调只能指导企业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不能强求,否则企业难以为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20202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仍然强调“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职工的工资待遇正常享受”,与人社部等部门的《国家意见》的规定完全不符,令人诧异!幸好《国家意见》是部颁规章,效力高于广东的通知,否则又会起纷争。
        通常情况下事假是由员工申请,企业可批可不批。疫期情况特殊,虽然深圳没有明确规定,但企业可以考虑主动安排休事假。毕竟中止劳动合同通常要签协议,现在显然不现实,员工也未必能够理解,所以按事假处理会更合适,也更有利于双方合作,坚持长期抗疫。
        事假是无需发工资的,如果企业愿意,参照生活费标准发放一定费用当然会更受欢迎。不过无论发不发生活费,五险一金还是要缴的;如果符合延缴条件,则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延后再缴。
         三、复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员工
        复工了的企业也困难重重。有的员工不能回,有的员工不肯回,有的员工回了之后被隔离或观察,还有的员工主张企业不提供口罩无法上班。企业既要进行疫情防控,也要恢复生产,还要平衡各方利益,所以复工企业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分类安置。
       不能回的员工要区分情况。如果员工还在湖北,属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是客观不能且众所周知。2020年2月14日之后如果能够远程办公,那当然更好,属于正常工作,正常发工资;如果没有条件,则可以安排休各类假或事假。如果是在湖北以外地区的员工,不能回是因为 “村子被封了”、“路被封了”之类情形,一方面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另一方面也可以安排远程办公或休各类假或事假,但轻易不能认定为旷工,毕竟情况特殊,员工有时确实身不由己。
        不肯回的员工有种种顾虑,确实可以理解。但是,客观上有条件,只是主观上不想回,在法律上还是构成违约,毕竟主观不愿意履行并不代表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企业对于此类员工,一样可以安排在家办公或休各类假甚至事假,拒不接受的可以保留处分的权利。《国家意见》也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处理是什么意思?包括依法解除,不会有任何补偿。所以企业对此类情况安排事假应该是符合国家精神的,也可以降低个别员工“摸鱼”带来的管理上的负面影响。有时此类员工会找一些理由来解释不能回来,比如买不到票等等,企业难以查证的话可以从宽酌处,直接安排在家办公、休年休假或事假即可。还有一类员工,坚持要在家办公,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尽可能照顾员工;但是产线操作人员或其他需要使用固定办公设备才能完成工作的员工,坚持在家办公的行为也不可取,劝导无效后也一样可以依法处理。
        有的员工回来既不发热,也无接触史或旅居史,却被地方政府强行要求隔离14天。2020年2月2日深圳市发布的《来深人员告知书》明确了“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要隔离,“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请您每日观察自己及家人的健康状况,自抵深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而这两天愈演愈烈,据说只要是从异地回深的,一律要隔离!这对深圳制造业的企业和员工影响非常大。一方面企业因此不敢让员工上班,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员工却主张隔离期间工资要全部发放!企业虽然仍可以安排被观察员工在家办公、休年休假等等,但也得看员工态度了,员工如果不愿意接受,将来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
        疫期期间企业确实需要为员工提供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但是这类防护用品平常不属于必备物资,又适逢过年,等到深圳的企业申请复工时相关物资早已被抢购一空,如果政府不协助解决防护物资购置问题的话,企业恐怕是难以筹备到充足物资提供给所有员工。如果员工故意以此为由不上班确实也有点过,个人如能够解决口罩,不妨自备,与企业共渡难关。要是员工确实没有口罩,企业也无法提供,企业也不宜强行要求上班,也不宜认定为旷工,不能在家办公也无假可休时就按事假处理可能会更合适一些。
        具体的用工安置方案决定了相应的待遇标准,所以合理的安置方案才能取得共赢,这也需要劳资双方互谅互让,才能共克时艰。
        虽然《国家意见》规定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等各类假,但也建议企业长远考虑,这段时间按特殊休息并全额发放工资会更合适,毕竟特殊时期,而且疫情还没有看到结束的迹象。这一以退为进的思路可以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的员工)对2020年2月10日之后安排休年休假或事假的认可度,毕竟大多数企业其实都没在2020年2月10日当天复工,中间还有时间差,这样可能会更平衡一些。至于还在湖北的员工,根据国务院特别授权湖北省政府发布的通知,他们这次的春节假延长到了2020年2月13日,工资也得正常发到这一天,此后才能安排休年休假或事假;如果这段时间在家办公的话,得按国务院规定调休或发两倍工资。
        目前来看,COVID-19肺炎没那么快消灭,疫情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相关用工矛盾会更突出,疫情期间深圳可能还会陆续出台新的用工政策或更新相关政策,所以具体员工安置方案也需要注意动态调整,争取最大限度减少劳资矛盾,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附:截至2020年2月13日深圳地区适用的疫期主要用工政策

序号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1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 2020年1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3 2020年1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4 2020年1月30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相关问题解答》
5 2020年1月31日 《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6 2020年2月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适用于春节期间到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深圳员工,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
7 2020年2月4日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
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
8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9 2020年2月6日 广东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10 2020年2月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11 2020年2月7日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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