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午休开除门”中的休息权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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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在第四章相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确实没有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午休权。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也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每周的休息时间标准是工作5天、休息2天,只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为了消除部分人对休息休假相关规定的误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7月29日特别下发了《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将现行有效的休息休假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整理汇总,但同样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午休权。
       由此看来,是否安排午休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海尔相关制度规定11点半至13点之间“员工自主安排就餐时间”并无不妥,可见媒体广为报道的“只有30分钟午餐时间”并不准确。当然了,不排除有人工作繁忙,只能安排出30分钟来吃午餐;或许员工较多,上下电梯等候时间过长,原来一个半小时的就餐时间因此被浪费了一部分,所以有了“只有30分钟午餐时间”说法。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食堂,绝大多数人中午30分钟应该是可以完成用餐的,但这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员工利用用餐时间午休是否构成了违反规章制度?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如果中午用餐时间有巡查人员检查并不准员工午休确实欠妥,员工因为各种原因利用中午用餐时间休息是其自由处分的权利,只要休息方式相对体面,不至于影响他人作息或影响企业形象即可。如果员工因为利用午餐时间休息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无法成立,因为员工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纪。
       但是,海尔发布的《关于四名违规员工处理情况的说明》强调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如果所述属实,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四名员工的行为确实可以被定性为违反规章制度,而且是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应该有较大机会被认定为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能够过关,员工以休息权来主张用人单位解雇违法难以得到支持。
       现在看热闹的不嫌事大,可能是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也可能是新媒体时代的特点。没几天时间,海尔成了众矢之的,各种批判蜂拥而至,完全掩盖了事实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这对海尔并不公平,甚至有可能因此影响案件结果。在现在的大环境下,应该更多换位思考,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等合法权益,也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难处及管理需求,应该提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而不是相反。社会节奏的加速,确实也给大家都带来了更多的压力,社会各界应该一起面对压力和竞争,努力探索更好的管理模式,不仅推动企业和个人共同成长,也为国家克服当前困难、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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