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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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广东省人社厅近日印发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简称《待遇规定》),以衔接废止1997年《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相关问题(广东省人社厅在2021年11月12日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明确了《暂行规定》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
《待遇规定》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最新法律规定调整、补充了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育儿假相关规定,以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保持一致,并明确了相关假期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此外,也明确了职工在职死亡情形下,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及此前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需补差承担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损失,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分摊损失可能会有理解分歧,也会带来新类型劳动案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规〔2023〕1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9月22 日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 天;
(四)劳动节放假1 天;
(五)端午节放假1 天;
(六)中秋节放假1 天;
(七)国庆节放假3 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 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 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 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 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 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 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20230630已废止)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有单位职工探亲时,年休假天数不足于原规定的探亲假天数部分可给予补齐。旅途车船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o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八、按国家规定可出国、出境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十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粤人社规〔2021〕28 号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厅对执行多年的暂行、试行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联合发文单位,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发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实施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目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部门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和文号 清理意见及理由 联合发文单位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教育“三名工程”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1.8.21;粤人社发〔2011〕221号 废止。理由:已被《广东省技工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粤办发〔2019〕4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33号)替代。
2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1.11;粤人社发〔2011〕278号 废止。理由: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事项已被清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废止的部门暂行试行文件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和文号 清理意见及理由 联合发文单位
1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8.5;粤人法〔1992〕07号 废止。理由:一是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4号)废止了《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
 〔1991〕5号),我省实施细则缺乏上位法依据。
省委组织部
2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5.27;粤人职〔1996〕3号 废止。理由: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替代。
3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10.22;粤劳技函〔1996〕501号 废止。理由:已被《关于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质量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13〕4849号)替代。
4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班主任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7.3.25;粤劳研〔1997〕65号 废止。理由: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若干技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3〕134号)中《广东省技工院校班主任工作规范(修订)》替代。
5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6.16;粤人职〔1998〕17号 废止。理由: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替代。
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6.19;粤职改办〔1998〕17号 废止。理由: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替代。
7 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00.4.3;粤人职〔2000〕37号 废止。理由:正在制定该领域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方案。
8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2000.4.3;粤人职〔2000〕38号 废止。理由:正在制定该领域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方案。
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4.28;粤人发〔2003〕101号 废止。理由: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替代。
1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10.28;粤人发〔2003〕270号 废止。理由:与《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
11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2010.1.21;粤人社函〔2010〕168号 废止。理由:一是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等规定,省人社厅组织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目录,不再组织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改由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企业用人单位、院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二是该业务规程已不适应当前管理需要。
12 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百户十强”企业(单位)和知名服务品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4.25;粤人社函〔2013〕1459号 废止。理由:一是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二是该文件中提及的“百户十强企业和知名品牌”认定相关内容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中的“龙头企业、诚信示范企业”相关内容涵盖或替代。
三、部分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部门暂行试行文件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和文号 清理意见 联合发文单位
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8.20;粤人发〔2004〕233号 废止《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明确实施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理由: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四、明确实施期限的部门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和文号 实施期限 联合发文单位
1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11.8;粤劳社〔2006〕138号 2023年6月30日
2 关于印发《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9.2;粤人社发〔2010〕268号 2023年6月30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0.9.17;粤人社发〔2010〕276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委组织部
4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0.12.15;粤人社发〔2010〕382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5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5.6;粤人社发〔2011〕125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委组织部
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分制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1.11.29;粤人社规〔2011〕1号 2023年6月30日
五、明确实施期限的部门暂行试行文件​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和文号 实施期限 联合发文单位
1 关于制定《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10.13;粤人〔1980〕26号 2023年6月30日
2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4.28;粤劳薪〔1997〕115号 2023年6月30日
3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 2006.7.20;粤劳社函〔2006〕813号 2023年6月30日
4 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8.15;粤人发〔2007〕259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
5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8.1.24;粤劳社〔2008〕19号 2023年6月30日
6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8.11.19;粤劳社函〔2008〕1789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地税局
7 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2.24;粤劳社发〔2009〕13号 2022年6月30日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8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9.8.21;粤劳社发〔2009〕26号 2023年6月30日
9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省级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24;粤人社函〔2010〕4374号 2023年6月30日
1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8.22;粤人社发〔2011〕254号 2023年6月30日 省委组织部
11 关于印发《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1.13;粤人社发〔2012〕29号 2023年6月30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2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2.10;粤人社发〔2012〕38号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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