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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解读(二)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解读:这两条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既是必要的劳动条件,也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所需,将来可能会进一步细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解读:超龄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始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一方面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另一方面却同时规定: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这样一来,招用超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风险就非常大了: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劳动者参保工伤保险,却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甚至连社保部门的相关费用也要承担。后来广东省在2021年下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突破了原有规则:允许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超龄劳动者单项办理工伤参保手续,这一办法迅速得到了各地响应,不少地方政府参考广东的规定推出了相关规定。《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也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障待遇,既保护了超龄劳动者,也解决了用人单位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解读:《暂行规定》也突破了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允许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这一规定解决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却不够的问题,原有操作只能是退还个人账户上的钱,但这些人员却老无所养,始终是社会的负担。近年这一现象开始多起来了,相关员工意识到此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过信访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追讨,形成大量纠纷,各方压力确实都很大。《暂行规定》这一条规定非常及时,通过这一特殊规定开了口,在一次性趸缴的办法之外,给了用人单位与此类员工和解并往前看的机会:双方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保持聘用关系并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员工达到了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再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操作既解决了社会问题,也消化了历史矛盾,善莫大焉。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解读:除了突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暂行规定》也还突破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操作模式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样,也是一次非常有益的探索,毕竟国家医疗保障成本很大,所以现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求更高,起点都是25年。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这条规定一方面强调了用人单位具有向超龄劳动者提供合适劳动条件的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纳入了劳动争议的范畴。此前超龄劳动者的这类待遇纠纷,往往归结为劳务纠纷,直接由法院受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解读:《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加班、最低工资保障、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这些纳入劳动监察范畴,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有权进行投诉,这也是《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解读:为了避免分歧,《暂行规定》再次强调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然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这些劳动者并非本《暂行规定》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