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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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解读(一)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影响深远,现就《暂行规定》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解读:《暂行规定》虽然只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发布,但有全国人大的决定作为依据,法律地位很高。本条使用了“用人单位”的概念,说明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服务对象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法律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不再是此前平等地位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暂行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界定为超龄劳动者,与是否退休、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无关。甚至还强调退休后被招用的,也适用《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平息了多年以来的分歧与争论。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也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以理解为在全国人大决定的规范下,相关部门都调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和处理模式,不再一概而论地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解读: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既有平等的民事关系,也有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特殊劳动权益关系,不再是非此即彼的单一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条既强调双方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来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体现了社会法的干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解读: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暂行规定》保护的范围限于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还是要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虽然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各类事项,但这一协议并非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主动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其他权益(比如离职支付补偿)也约定为用人单位义务的话,用人单位也将受此约束。尽管原劳动部此前有过批复,强调退休员工不适用《劳动法》经济补偿相关规定,但在全国人大发布决定以及《暂行规定》实施之后,这一批复将完成历史使命,不再具有效力。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解读:尽管《暂行规定》在立法中使用了“用人单位”的概念,但还是强调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属于“用工关系”,所以明确规定协议期满或者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与此同时,《暂行规定》也允许双方约定终止条件,终止条件出现时,用工终止。这一规定明显区别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书面用工协议”中约定清楚用工终止的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将来难以终止带来风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如何保障超龄劳动者“休息休假”的细化。一方面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另一方面强调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要遵守《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和第44条的规定:一是不得强迫劳动者,二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是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这一条一方面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放大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在此前按劳务关系处理的用工模式下,既便超龄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退休返聘人员的收入在此前法律框架下通常理解为劳务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暂行规定》将超龄劳动者的待遇界定为劳动报酬,同时强调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改变了此前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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