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要点解读(五)》
  • 首页 > 文章案例 > 劳动法专栏文章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要点解读(五)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彭小坤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拒不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如何证明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有竞争关系的招用单位往往通过“旋转门”等防护措施来避免被发现,比如劳动者入职第三方并由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并纳税等等,但劳动者实际为有竞争关系的招用单位工作;原单位为了获得证据,除了例行要求劳动者提供新单位日常用工信息外,还通过打电话“洽谈业务”、寄送包裹、甚至派人“盯梢”拍照录像等手段来固定证据,这些操作游离在法律的边界,也是无奈之举。现在《指引》要求“依法合规”地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情况,并且列举了“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可以接受的方式,这一要求明显加重了企业举证难度和负担,也可能会对将来相关案件证据采信带来影响。
        劳动者依法被认定为违约的话,支付违约金是应有之义,企业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也有法律依据。但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劳动者的违约行为仍然持续的话,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再次支付违约金并再次诉诸法律?还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又如何强制执行呢?这些问题都有待司法实践来处理。
        《指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比较微妙,甚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是,《指引》注意到竞业限制其实是竞争企业之间在角力,所以直接规定为“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其实是没有法理基础的,应该难以得到认可,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竞争企业与劳动者一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侵权,但这又是另外一个法律领域的问题了。
        PS:《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解读: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法律渠道,不仅节约时间,还效率高,因为对企业压力更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力非常大,只要通知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让企业手忙脚乱,何况还有处罚权、申请执行权等权力。国家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有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纠纷属于受理范围,但《指引》开了口子,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估计将来此类纠纷劳动者会优先通过这个办法来解决,确实“多快好省”,还免了诉讼程序的麻烦。
        PS:《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2107、2109室 粤ICP备15101793号

| Konrad Sherinian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万狼科技 | 法律声明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