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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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所招用的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区(含新区,下同)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 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二)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三) 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残疾人,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
(四) 岗位补贴。对在岗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第六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经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根据残疾人就业、培训环境和设施设备情况向区残联提出无障碍改造申报。经市残联评估、审核、现场验收后,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一) 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二) 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 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5人(含5人)以上且属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四) 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
(五) 以培训残疾人为主(连续两年以上75%的培训对象均为残疾人)的培训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为:按照残疾人数量计算,每名残疾人5000元,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残疾人街道综合(职业) 康复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出勤津贴、岗位津贴、职业训练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勤津贴;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范围为:
(一)智力残疾人;
(二)精神残疾人;
(三)有手语翻译需求的听力残疾人;
(四)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就业未能就业的残疾人。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市残联遴选组建支持性就业督导员队伍,协助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评估并为社会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提供技术和服务指导。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且所安排残疾人在岗连续就业一年及以上,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区残联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并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各区残联可通过购买盲人按摩服务,为本辖区内有保健、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名残疾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享受本市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或接受本项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社会组织经各级残联批准,可免费入驻其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创新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市残联可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经市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单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自主创业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创业实体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通过互联网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支出的网络平台管理费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七条 区残联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每年给予软件等费用补贴1万元。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接受残疾人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单位和个人享受实习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本市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同一职业(工种) 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区残联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度内按最高培训等级(资格) 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奖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各级残联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30元综合补贴。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补贴、资助、奖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专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人军人证或伤残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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