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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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要点如下:
1.    《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    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或省内就业地参保,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参保,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地或省内就业地参保,个体工商户在省内注册登记地参保。
3.    受理申报缴费的部门为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法定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
5.    禁止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
6.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广东省的,可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三)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第九条  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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