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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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4月6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5月6日。《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如下:
1.除坚持原有的强制缴存原则外,引入了自愿缴存机制,法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自愿缴存。
2.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可以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但鼓励单位将这些待遇纳为缴纳基数。
3.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照低于国家规定缴存比例下限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不超过两年,但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会人数过半数讨论通过,可以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4.完善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明确员工申请追缴期限为三年。
5.单位和职工已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支持再就此进行投诉。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改善营商环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立法 工作计划,市住房建设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经审查形成了《深圳经 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条例(征求意 见稿)》、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72号天平大厦1622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henxh@sf.sz.gov.cn。
  附件:
       1.《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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